2014年4月22日 星期二

更正:關於聯名帳戶的遺產稅

由於之前懶得研究遺產稅的表格,所以沒看填表說明,沒想到聯名帳戶的問題是在填表說明裡提供的。

簡單的說,沒有舉證的話,聯名帳戶全部列入遺產。配偶50%的說法僅限於配偶為美國公民,而對外國人來講,這種聯名方式會增加稅務負擔,一般不會這樣做。

原文已更新。

14 則留言 :

  1. 請問聯名帳戶其中一人死亡,若有舉證的話,是否就如以下這篇所述,完全不需繳遺產稅呢?

    http://www.usastock88.com/2010/04/blog-post_8401.html
    「而如果要避免猝死等情況,資產超過六萬美元的投資人可以和配偶或子女在海外券商開戶時直接開設成聯名帳戶(Joint Account),只需將死亡證明及法院文件傳給券商,共同帳戶的存活持有人即可將資產取出(目前知道Firstrade支援這樣的服務,其他券商請自行查詢)。如此一來便可以不需擔憂海外投資的遺產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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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就我的理解,JTWROS聯名帳戶只是可以不必經過遺產認帳(probate)的法律程序,遞交死亡證明就可以轉移帳戶所有權給存活的持有人,但本身並不能避免遺產稅,就稅法來講,該課的遺產稅是跑不掉的,頂多是沒報稅或許比較不容易被抓到 (若走遺產認證的法律程序就必須先取得完稅證明,所以一定跑不掉)。

      詳見Schwab 聯名帳戶經驗分享與稅務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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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請問如果美國的證券帳戶是以妻子的名義開立,但實際是先生在操作,那麼妻子過世後,先生在未告知美方妻子已過世的情況下,把美國帳戶裡的錢都匯回台灣,會被課遺產稅嗎?如果會被課遺產稅,美方是如何知道妻子過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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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常識就可以知道:有一些重要的程序,例如資金提領,都是需要本人簽名的。美國並沒有印鑑這回事,都是本人簽名,如果代簽被抓到就是偽造文書,問題更嚴重。

      以下則屬於不負責任的臆測:我不知道IRS會不會清查外國人遺產稅的問題,不過我猜想,稅法上的美國人才是他們的重心吧,FATCA就是為此誕生。如果沒有稅務協議和FACTA做後盾,確實查外國人難度和成本都高,可能性應該很低。但是有些狀況,例如涉及移民身分,或是需要在美國進行某些行政或司法程序,就等於自己送上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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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嗯,我問完這個問題後沒多久,才發現我居然忘了還需要本人簽名才行XD
      偽造文書是重罪,為了避稅做這種事太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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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借這篇請教一下,是否可以夫妻同時開戶(主要操作是夫),部位平均在兩人帳戶內,當某方過世時,另一方先用資產轉移到自己帳戶,在賣掉匯回台灣?或者部位轉到自己名下後,在轉到台灣複委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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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關於簽名,有個問題。目前很多PDF的編輯軟體,都可以讓你在電子檔上面直接簽名,不用印出紙本再簽。如果這個電子簽名儲存起來,授權給其他人簽,這樣也算偽造文書嗎?是否能預立遺囑,授權繼承人使用這個電子簽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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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我不太清楚授權使用簽名,有沒有法律基礎。就我所知的,券商有專門的授權書可以授權管理帳戶(通常只適用於美國人),但那應該就是容許用被授權人的名義來處理帳戶,而非授權使用簽名。委託書會限制被授權的範圍,相較之下,就算真的可以直接授權使用簽名,那風險也太高了,等於所有該簽名有效的範圍通通都棄守。而即使生前授權,委託人身故之後授權是否仍舊有效,恐怕也是有問題的。

      之前討論的聯名帳戶跟這個也有關。如果只是為了家人代為管理方便,其實應該要使用授權管理而非聯名,除非真的有分享財產的意願,否則不該開聯名帳戶。不過外國人無法用這授權,也就只能自己小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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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抱歉漏掉 chihung 的留言:轉移資產需要有本人簽名。簡單的說,除了ACH可以做到免簽名轉移現金之外,其他資金或資產流動沒有一樣能逃過簽名關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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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請問海外券商帳戶,
    如果帳戶持有者猝死時,
    家屬該如何取回帳戶內的資產?
    (不考慮遺產稅的問題,家屬也不諳英語)
    有可以委託的機構代處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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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這個疑慮的話,還是建議用JTWROS比較簡便。只需要跟券商打交道,找家有中文客服的券商就行了。

      沒JTWROS的話就要走遺囑認證(probate)程序,恐怕必須請當地律師協助處理。如何找到會中文的律師或透過翻譯協助溝通,我也沒實務經驗。就找人介紹吧,實體介紹有困難的話還有網路資源。您自己搜尋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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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Rib大你好
    我參考了你的文章:Schwab 聯名帳戶經驗分享與稅務討論
    另外電話問過嘉信中文客服關於Additional Account Holder
    我的理解如下:
    在聯名帳戶內每一個帳戶持有人都有完整權利
    1.帳戶內的資產部位沒有寫名字,只要是帳戶持有人之一就可以操作交易買進賣出
    2.聯名帳戶持有人每人可持有一張VISA Debit Card(按申請表格規定一個帳戶最多也只會發2張卡),任一人持卡提款的範圍都是包含帳戶內的所有現金
    3.聯名帳戶持有人任一位都可以將帳戶內的現金ACH到他在其他券商的個人帳戶
    按照以上理解
    如果有其中一位持有人過世
    那麼另一位只要在不通知美方的情況下直接把帳戶內非現金部位變現,然後ACH到自己的TD、IB等以單人名義開設的帳戶應該沒問題?
    看了前面提到說資產轉移需要簽名,應該是指ACATS,嘉信轉移股票等確實需要簽名,但既然ACH不用,並可以從TD、IB外部發動,應該不存在簽名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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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您的理解沒錯,不過未來有很多不確定性,多方考量仍有其必要。當初誰會想到TD直接給取消支票呢? ACH會不會哪天就不行呢? 事實上FT就是不行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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