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本人沒有法律會計相關背景,英文程度也不算好,以下內容僅僅根據網路爬文的片段理解寫成,無法保證內容的正確性。歡迎各方朋友交流指正,但相關稅務責任尚請自負。
2009~2017都沒有配息的DBC等DB系列ETF,在2018、2019年都有配息,而且狀況與一般配息不太相同。我在網友的交易紀錄中看到,Schwab 2018年不知何故只列出再投資的紀錄,但逆推的結果證實其視同一般配息,預扣30%稅並列入Income Code 06。而另一位網友提供IB的紀錄,顯示該筆配息被預扣37%稅並列入Income Code 27。而網友陸續提供的信息顯示,TD Ameritrade和Firstrade也是採取這個做法。到底哪一邊是正確的呢? NEC退稅又該如何處理?
其實兩邊可能都有其道理,但也都不完全正確。
無論如何,該筆配息都應屬於免稅收入 (Income Code 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