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1日 星期三

[修正] Firstrade NEC退稅試算表 v3.52
—修正v3.x在特定狀況下的退稅計算,請務必更新以免錯誤申報

首先要道歉,因為這次的錯誤真的造成錯誤的報稅結果。這個錯誤可以回溯到3.X版本的發布,也就是2014年迄今的報稅年度都可能受到影響。會受到影響的狀況有二:

  1. 股息沒有被國外(非美國)政府預扣稅金(主要是純美國ETF),且有「股息於入帳後再分類為長期資本利得分配 」而產生的可退稅金時 (AY欄=0,AZ欄>0),BC21 (Taxable Income) 會重複計入還未再未分類前的應稅收入,從而導致BC22 (Total Tax) 多算,而BC24 (Tax Overpaid) 可退金額少算,造成損失。就我所知,2016年的VNQ就有這個問題。
  2. 股息含有被國外(非美國)政府預扣稅金,但沒有「股息於入帳後再分類為長期資本利得分配 」時 (AY欄>0,AZ欄=0),該股息不會被計入BC21 (Taxable Income),從而導致BC22 (Total Tax) 少算,而BC24 (Tax Overpaid) 可退金額多算,造成錯誤申報。只要是投資美國以外股市的ETF幾乎都有這問題,但如果其國外來源收入的比例很高,則金額並不會太大,如果達到100%,或稅務資料沒有輸入國外稅金 (Foreign Tax Paid, 工作表1.的J欄),則根本不受影響。
另外,還有個可以具體判斷的線索:在報表中可以觀察到Grand total的總和,前面部分的Subtotal加總的結果不一致,而後者才是正確的。另一個驗證方式,是自行修正BC21的算式,將AZ3:AZ改成AY3:AY,就可以看到正確的結果。

如果以2016年的VNQ來講,其損失的可退金額大約達到市值的1%,如果在Firstrade持有大量VNQ而又用v3.x版的計算結果進行申報的話,損失不小。因此而少退的朋友是否要用1040X更正,還請自行斟酌;但如果是錯誤申報造成多退稅但又沒被發現,最好不要多事,就先裝作不知道吧。

發現這個錯誤的是一位匿名網友,由於應稅收入總和被離譜的歸零才凸顯出問題。我回溯改版經過,發現在最初建立v3.x版的開發階段還是正確的,但不久BC21的算式莫名的被改掉了。這個算式其實在最早的版本就有,而之後的變動應該是隨著編輯會自動更新,並不需要手動編輯才對,實在搞不清楚為什麼會被改掉。

錯誤雖大,但改起來容易,所以很快更新為v3.50版。不過,在回溯錯誤起源準備寫更新文的時候,又發現BE15的小錯誤,不過這就不影響計算了。另外,順便回顧了2015~16許多朋友分享的試算結果,針對新發現的1042-S核對問題,也調整BB1的解讀信息。另外,在注意到VNQ的同時,又發現到「股息於入帳後再分類為資本利得分配」的情況,會影響ROC退稅紀錄的配對,故需調整退還稅金配對的算式才能正確配對。這些種種累積的小調整還不少,於是又有了v3.52。也感謝網友繼續協助後續除錯。

由於我沒有VNQ,所以不知道這種情形在TD Ameritrade會如何退還稅金,是否也需要調整。如果2016年在TD Ameritrade持有VNQ的朋友看到這一篇,期待您可以提供這方面的信息,或直接提供試算結果,幫助試算表更加完善。

由於本人已經完全離開Firstrade,所以並沒有使用這個試算表,有些錯誤也更不容易發覺。還請使用試算表的朋友保持警覺性,盡量核對一下試算結果,有狀況隨時回報,以盡量減少錯誤發生。

如果有任何建議,或發現問題,都歡迎繼續提出。

2018年3月15日 星期四

2017年NEC退稅相關稅務資料
-更新6家主要ETF發行公司文件來源連結及抽取試算表

本文僅提供2017年NEC方式申報退稅所需資料及連結,使用個人免稅額 (personal exemption)報稅不需要這些資料。如果對退稅問題還不了解,請先看 美國券商的國外投資人要不要報稅? 能不能退稅? 不知道何謂NEC退稅,請先看美國券商NRA投資人NEC退稅總整理

本文整理6家主要ETF發行公司NEC退稅相關稅務資料的連結 (PDF格式檔案提供Excel格式轉檔,但轉換工具有時會造成表格錯位,最好核對原始文件再套用)。這些檔案的詳細解讀說明,請看NEC退稅總整理NEC退稅試算表的愛用者,可以直接用稅務資料抽取試算表,只要填入基金代碼,就會列出所需的稅務資料。但如資料有問題,仍應以原始文件為準。另外,部分投資美國以外市場的ETF,其稅務文件中的國外收入來源有時可能沒有資料或是為0,這部分問題請參考國際ETF配息是否為國外來源?的討論。

TD Ameritrade由於切帳方式不同,有些可能還需要2016年12月的稅務資料,前述稅務資料抽取試算表裡面就有,或是參考2016年的稅務文件整理,這裡也有提供2016年稅務資料的備份

其實目前Schwab已經是美國第五大ETF發行公司了,但是他們一直沒有提供相關稅務文件,嘗試取得也有困難。不過,他們的ETF應該大部分都是專一與其券商往來的客戶才會買,而2016年開始Schwab開始為1042-S表格提供外國客戶所得的再分類 (但沒有退還稅金),雖然有些錯漏,但已經可以據以申報QII、ROC (短期資本利得分配仍不確定)的NEC退稅。也有朋友向券商詢問再分類的稅務數字獲得電腦截圖回應,需要的朋友也可以嘗試詢問券商客服。不過,國外來源比例應該無法取得,因為Schwab的官方見解就是美國註冊基金配息一律視為美國來源收入。需要進一步了解的朋友請參考:再論國際ETF配息是否為國外來源?

Vanguard

和往年一樣分成三個Excel文件:
  1. 2017 Primary layout spreadsheet (.xlsx)
    基本的每股配息、S/T CG、L/T CG、ROC
  2. 2017 Secondary layout spreadsheet (.xlsx)
    國外來源收入百分比,但VWOB無資料
  3. 2017 Nonresident alien (NRA) layout spreadsheet  (.xlsx)
    每股QII配息金額
附帶說明,Tax Center的Prior-year tax data archive裡面並沒有這些檔案的存檔,但到2019-3-12這些檔案連結仍然有效。

2018年3月14日 星期三

外國人的免稅贈與不會影響美國遺產稅免稅額
釐清網路上流傳關於美國贈與稅的錯誤資訊

最近爬文時發現PTT於2016年有篇關於美國贈與稅的討論,裡面頗多錯誤之處。看得出作者其實還算用功,還引用了IRS的文章,只是面對複雜的美國稅法,有些解讀似是而非,還不容易看出有錯,加上搜尋排序還蠻前面,相關的中文信息又少,所以特別釐清一下以免以訛傳訛。

該文引用了IRS官網的說明:
However, if the decedent made substantial lifetime gifts of U.S. property, and used the applicable $13,000 “unified credit exemption” amount to eliminate or reduce any gift tax on the lifetime gifts, a U.S. estate tax return may still be required even if the value of the decedent’s U.S. situated assets is less than $60,000 at the date of death
該文據此推論說:用到贈與稅免稅額會減少遺產稅免稅額,猜想13,000可能是贈與稅免稅額的舊資料 (2014~2017為$14,000,2018增加到$15,000),但這其實是完全錯誤的解讀。

首先,贈與稅免稅額和unified credit exemption完全是兩回事。對於美國人來說,unified credit是一種贈與稅和遺產稅共用的扣抵額,這個額度是終身性的。假設一輩子贈與時都沒動用到,則過世時就可以全額用來扣抵遺產稅。但如果有用到,就會累積起來過世時結算,還沒用到的部分才能扣抵遺產稅。在計算贈與稅的時候,只有超出每年度免稅額度 (Annual Exclusion) 部分的贈與才會被課徵贈與稅,所以只有超出免稅額度的部分才會用到unified credit扣抵,這和免稅額度內的贈與一點關係都沒有。而且,外國人可以享有非實物贈與免贈與稅的優惠,所以先買再轉就行了,對投資人來講,這個贈與稅年度免稅額的多少真的不是大問題。

其次要釐清的是,按目前規定一般外國人在贈與時如果超過免稅額,不能使用unified credit扣抵贈與稅 (外國人大部分不會終身在美國),只有在過世時才能用$13,000的unified credit來扣抵遺產稅。而所謂扣抵,是計算出稅金後才扣抵,若將按目前遺產稅累進稅率換算為等價的扣除額,就是一般常說的$60,000外國人遺產稅免稅額 (一般稱為 Applicable Exclusion Amount)。那麼前面引用的IRS文章為什麼這樣寫? 其實按稅法規定,只要是美國居民或公民就可以用unified credit扣抵贈與稅,但有一部份美國屬地的居民是美國公民但卻不屬於稅法上的美國人,他們可以用unified credit扣抵贈與稅,卻和一般外國人一樣只有$60,000免稅額。面對複雜的美國人身分和稅法規定,IRS這樣寫確實比較容易讓人混淆。順帶一提,2018年生效的稅改將美國人的Applicable Exclusion Amount加倍了,但外國人的部分並沒有改變。

另外,該文也提到:
聯名帳戶電匯匯回給原注資人(若還活著時)沒有美國稅務問題,只需考慮海外收入少於670萬的問題,但如果匯回另外一個人的話,按照美國與台灣的稅務邏輯,應會涉及美台兩地的贈與問題,贈與人可能面臨的限制是美國贈與稅 USD 14K/y 跟台灣贈與稅TWD 2.2M/y以下。
這又是錯誤的看法。其實從美國匯回台灣時,贈與地已經是在台灣了。外國人在國外的贈與,干美國甚麼事情? 但台灣這邊要小心當然沒錯。 後面還提到:
使用跟老婆的聯名帳戶做遺產處置的時候,因為原注資者的帳戶因為死亡登記應該已經關了,所以只能夠匯到老婆的台灣帳戶, 必須要限制在 USD 147K/y 跟TWD 2.2M/y以下,甚至最好是低於TWD 1M/y以下...
這個說法也是不正確的。如果過世時已經有替美國帳戶申報台灣遺產稅,那麼匯回多少都沒有贈與的問題了。而如果沒有在台灣申報遺產稅,當初又是以本人名義匯出,這匯回倒是可能被國稅局認定是蓄意漏報海外遺產,再怎麼控制額度也沒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