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文引用了IRS官網的說明:
However, if the decedent made substantial lifetime gifts of U.S. property, and used the applicable $13,000 “unified credit exemption” amount to eliminate or reduce any gift tax on the lifetime gifts, a U.S. estate tax return may still be required even if the value of the decedent’s U.S. situated assets is less than $60,000 at the date of death該文據此推論說:用到贈與稅免稅額會減少遺產稅免稅額,猜想13,000可能是贈與稅免稅額的舊資料 (2014~2017為$14,000,2018增加到$15,000),但這其實是完全錯誤的解讀。
首先,贈與稅免稅額和unified credit exemption完全是兩回事。對於美國人來說,unified credit是一種贈與稅和遺產稅共用的扣抵額,這個額度是終身性的。假設一輩子贈與時都沒動用到,則過世時就可以全額用來扣抵遺產稅。但如果有用到,就會累積起來過世時結算,還沒用到的部分才能扣抵遺產稅。在計算贈與稅的時候,只有超出每年度免稅額度 (Annual Exclusion) 部分的贈與才會被課徵贈與稅,所以只有超出免稅額度的部分才會用到unified credit扣抵,這和免稅額度內的贈與一點關係都沒有。而且,外國人可以享有非實物贈與免贈與稅的優惠,所以先買再轉就行了,對投資人來講,這個贈與稅年度免稅額的多少真的不是大問題。
其次要釐清的是,按目前規定一般外國人在贈與時如果超過免稅額,不能使用unified credit扣抵贈與稅 (外國人大部分不會終身在美國),只有在過世時才能用$13,000的unified credit來扣抵遺產稅。而所謂扣抵,是計算出稅金後才扣抵,若將按目前遺產稅累進稅率換算為等價的扣除額,就是一般常說的$60,000外國人遺產稅免稅額 (一般稱為 Applicable Exclusion Amount)。那麼前面引用的IRS文章為什麼這樣寫? 其實按稅法規定,只要是美國居民或公民就可以用unified credit扣抵贈與稅,但有一部份美國屬地的居民是美國公民但卻不屬於稅法上的美國人,他們可以用unified credit扣抵贈與稅,卻和一般外國人一樣只有$60,000免稅額。面對複雜的美國人身分和稅法規定,IRS這樣寫確實比較容易讓人混淆。順帶一提,2018年生效的稅改將美國人的Applicable Exclusion Amount加倍了,但外國人的部分並沒有改變。
另外,該文也提到:
聯名帳戶電匯匯回給原注資人(若還活著時)沒有美國稅務問題,只需考慮海外收入少於670萬的問題,但如果匯回另外一個人的話,按照美國與台灣的稅務邏輯,應會涉及美台兩地的贈與問題,贈與人可能面臨的限制是美國贈與稅 USD 14K/y 跟台灣贈與稅TWD 2.2M/y以下。這又是錯誤的看法。其實從美國匯回台灣時,贈與地已經是在台灣了。外國人在國外的贈與,干美國甚麼事情? 但台灣這邊要小心當然沒錯。 後面還提到:
使用跟老婆的聯名帳戶做遺產處置的時候,因為原注資者的帳戶因為死亡登記應該已經關了,所以只能夠匯到老婆的台灣帳戶, 必須要限制在 USD 147K/y 跟TWD 2.2M/y以下,甚至最好是低於TWD 1M/y以下...這個說法也是不正確的。如果過世時已經有替美國帳戶申報台灣遺產稅,那麼匯回多少都沒有贈與的問題了。而如果沒有在台灣申報遺產稅,當初又是以本人名義匯出,這匯回倒是可能被國稅局認定是蓄意漏報海外遺產,再怎麼控制額度也沒用。
Rib前輩您好,我是PTT那篇文章的作者,感謝您對於兩年前的那篇文章內容做出指正,我已將這篇網誌的連結加在那篇文章最頂端,避免大家再被誤導。 by Geor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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