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日 星期二

再論國際ETF配息是否為國外來源?
透過美國ETF投資其他國家衍生之配息的稅務探討

今天答覆Richard兄的留言時,覺得之前關於「國際ETF配息是否為國外來源」的論述還是不太完整,加上去年S.J大曾留言提醒我PTT相關討論,當時我忙著搞NEC退稅計算也沒有正面回應,而這一年來陸陸續續看了一些東西後也有更具體的想法,所以就決定再花點時間對此一問題做更完整深入的討論,作為階段性的總結。

本文討論重點已在「美國券商NRA投資人NEC退稅總整理」同步更新。



無可否認的,目前檯面上關於「國際ETF配息是否為國外來源」的主流說法是:美國註冊基金的配息應視為美國來源收入課稅 (例如某券商給外國人的稅務說明的說明,SPDR國際ETF的公開說明書也說NRA配息要課30%預扣稅),且就算主動退還做的最好的券商TD Ameritrade,也沒有退還國外來源收入的部分。

但是,遍尋IRS出版的外國人稅務指引 (Pub 519),完全沒有提到涉及國際投資的共同基金或ETF其配息來源的認定方式。沒有寫,就問IRS吧。網路上早有人分享寫信去IRS詢問的結果,但有可退不可退兩種說法 :

可退的說法來自傻瓜投資日誌,格主rigel2012年曾寫信去IRS詢問VWO配息是否可退稅,如果可以要附甚麼文件? 格主的結論是可退,只是到底要附甚麼文件沒有仔細講,而格主後來也沒有進一步提問或實際嘗試,所以我2013年退稅時才又寫信給IRS問到底要附甚麼文件。

不過其實如果仔細看IRS的回應原文,就會發現其實講得很含糊,並沒有直接回答VWO配息到底能不能退稅,而是說 Assuming that these are foreign sourced dividends..(假設那些配息是國外來源...) 然後接下來說的只是處理方式,即請券商改1042-S並退還稅金,不行再自己填報1040NR。

不可退的說法是由PTT的iceman0603在2013年的分享,該回應倒是很肯定的說「來自美國券商或共同基金的配息一般視為美國來源」,但仔細看其論點也有奇怪之處:

A substitute dividend payment made to the transferor of a security in a securities lending transaction or a sale-repurchase transaction is sourced in the same manner as a distribution on the transferred security. As a result, if your dividends were received through a U.S. brokerage firm or mutual fund, they would generally be considered U.S. sourced income,......

他先引用了Pub 519關於substitute dividend payment的規定,但問題是:把配息Pass給客戶和真正的Subsitute payments (如券商將客戶的股票和ETF拿去借券造成措施配息,而由券商另行發給投資人代替配息的收入) 並不相同,後者自有Code 34和股息的Code 06根本就不同分類。而且,"...is sourced in the same manner as a distribution on the transferred security." 是說此配息來源視同原來的證券,這豈非說基金公司轉發的配息,其來源視同原來的證券,也就是那些國際ETF持有的國外公司股票,和後面的結論根本是相反的。而且,裡面還提到 "...dividends were received through a U.S. brokerage firm or mutual fund, they would generally be considered U.S. sourced income,......" 但事實上透過券商買ADR或國外公司債券、定存,其配息利息確實被視為國外來源收入而不被預扣稅。

正反兩面這樣看下來,其實比較適合的結論恐怕是——IRS負責解答問題的人員未必真的有能力處理爭議問題。或許也是因此,IRS針對國際人士提供的Email諮詢服務提問已經在2015-10-1中止,反正簡單的問題自己看IRS的說明就能懂,有爭議的問題恐怕還是需要交給專業的律師和會計師去和IRS爭論。而最前面提到的SPDR國際ETF的公開說明書,恐怕就是專業人員的意見。

基金公司稅務文件的“國外來源收入百分比

美國稅法中關於共同基金配息被國外政府從源課稅時,如何申報抵減稅額 (Tax Credit) 的規定是:美國共同基金如果持有50%以上的國外資產,就可以選擇將投資人視為基金投資組合的實際持有人,並按投資人的持股比例,將國外政府收取的稅金,轉為投資人的所得稅可抵減稅額,而以未稅收入申報基金所得。當然,也可以選擇直接扣除國外稅金,以稅後收入所得申報基金所得,但這對投資人而言比較不划算。綠角大那邊曾有人留言說他就是引用此條文據以申請國外收入退稅的,當然,退稅成功個案也可能只是IRS並未細究,並不能表示就是這個引用法條奏效。

我雖然沒有引用法條,但作為舉證國外來源收入依據的基金公司的稅務文件中列出Foreign Source Income百分比,其實也是源自此條文規定。這個數字是給美國人報稅時,用來計算國外證券收入可抵減稅額的上限。有些國際ETF沒有列出此百分比,其實是因為沒有把國外課稅轉移給投資人,所以就沒有特別去計算這個數字。所以,即使這個數據的標題看起來是如此切題,但NRA是否可以據此認定國外來源收入而申請退稅,其實仍無法論斷。畢竟原來的條文講的根本是不同的事情,也不是給外國人用的。而且,不像QII、ROC可以從券商的稅務文件知道每一筆配息的確實數字,國外來源百分比只有全年的統計,要應用到每一筆配息的計算,很顯然只是粗估,這也是可能造成爭議的地方。

更麻煩的是,基金公司如果沒提供國外來源收入百分比,到底要怎麼申請退稅? 自行按投資組合的國別比例計算國外來源比例?各國的資金佔比和配息佔比根本就是兩回事。而且,IRS對於國外來源的認定有一套嚴格的規定,並不只是看公司所在地點而已,如果那些公司和美國的業務往來佔有相當比例時,相關收入也會被視為美國來源 (詳見Pub 519)。所以有些看似完全投資美國以外地區的ETF,FSI卻可以低到只有60% (我看過的例子主要是小型股)。所以,雖然用投資組合的國別配置當成FSI退稅依據,就算可以蒙混過關,問題肯定比基金公司提供的數字問題更大。

(2019年VT和BNDW都未列出FSI,有網友特地詢問Vanguard得到答覆。看來此類全球型基金雖然方便,但比較可能因為符合稅法資格認定的國外來源資產不足50%,而無法選擇pass through,自然也就沒有FSI。有稅務考量的話,或許應該避開此類基金)

結論

IRS的兩組回應的共通之處,就是連IRS的服務人員也沒有辦法舉出具體條文規定共同基金配息來源的認定,所以這當中應該還是有些不確定的爭議存在。認真說起來,就算真的有人退稅被拒絕,也不一定就蓋棺論定。面對法規詮釋的爭議,還是要看判例才準。

我並非法律或會計專業,看過的東西也都只是網路搜尋得到的內容,說不定哪裡已經有很明確的答案也不一定。所以,是否要承擔這個風險,必須自己決定。

如果不想爭取這部分退稅,只要把NEC退稅試算表的國外來源收入百分比 (FSI %) 設為"0"就行了。如果想要選擇退稅,除了按實申報所得,盡量完整羅列退稅依據,有些細節的取捨也只能自行斟酌。至於採取個人免稅額退稅的人,這些問題就完全不用考慮了。

雖說主張國外來源退稅確有成功的經驗,但也有少數人被拒絕了。在存在爭議的前提下,被拒絕後通常會選擇放棄,正常狀況並不會帶來任何後續困擾,只是白費一番功夫罷了。至於前一年被拒,之後怎麼處理,還請有經驗的朋友分享。(已知有是分散持有人降低所得後再申報又成功退稅,或許退稅金額的多寡和比例是否引起關注才是真相,一旦詳細審查這部分就可能被拒絕)

相關文章
美國券商NRA投資人NEC退稅總整理 (含退稅試算表/報表)
NEC退稅稅務資料抽取試算表
美國國外投資人要報稅嗎? 能退稅嗎?
配息超過(取消)個人免稅額後的報稅考量

14 則留言 :

  1. Rib兄您好,
    關於您所提到"遍尋IRS出版的外國人稅務指引 (Pub 519),完全沒有提到共同基金或ETF配息的問題。"在1040nr instruction p45提到"Exceptions. The following items of dividend income that you received as a nonresident alien generally are
    exempt from the 30% tax. Interest-related dividends received from a mutual fund."這邊寫的應該就是基金的部份,但是ETF還真的是沒看到。

    關於有人提到"美國稅法中關於共同基金配息被國外政府從源課稅時,如何申報稅額扣抵 (Tax Credit) 的規定中規定:美國共同基金只要合乎資格,就可以選擇將投資人視為基金投資組合的實際持有人,並按投資持股比例將國外政府收取的稅金,轉為投資人的所得稅可扣抵稅額 。"我的理解是這部份指的應該是美國公民或是resident才能如此做。但是他上面似乎沒有提到tax credit在申報時是填在哪個欄位,因此也不容易判斷。假設他是寫在line45 foreign tax credit是必須attach form1116,在form1116的instruction上面有提到"Nonresident aliens. If you are a nonresident alien, you generally cannot take the credit. However, you may be able to take the credit if:
    You were a resident of Puerto Rico during your entire tax year, or

    You pay or accrue tax to a foreign country or U.S. possession on income from foreign sources that is effectively connected with a trade or business in the United States. But if you must pay tax to a foreign country or U.S. possession on income from U.S. sources only because you are a citizen or a resident of that country or U.S. possession, do not use that tax in figuring the amount of your credit." 這邊又講到了"You pay or accrue tax to a foreign country or U.S. possession on income from foreign sources that is effectively connected with a trade or business in the United States."有關於"effectively connected with a trade or business"這個問題又出現了,這邊就不再說了。

    不好意思剛剛原本打了許多字,不小心沒存檔,再加上本身還沒有投資國外券商並無經驗,對於大家的討論也是時間有限的大略看過,如果以上這些並不切合這個post,還請見諒

    回覆刪除
    回覆
    1. 先講句閒話--存檔和備份真的很重要啊,請有用電腦處理資料的朋友務必多注意。

      Foreign tax credit就是是Line 45沒錯啊,這沒有甚麼好存疑。NRA只有在收入是"effectively connected with a trade or business in the United States," (簡稱ECI)才適用Foreign tax credit,因為ECI是照美國人方式計稅的,不分來源都要課稅。一般 not effectively connected (NEC,也就是本文討論的範圍),國外來源收入原本IRS就免稅了,自然也談不上扣抵。話說回來,如果只是買ETF要用到這麼複雜的方式扣抵,就失去用ECI簡單申報的好處了,還不如用NEC方式申報。

      關於Interest-related dividends received from a mutual fund.這部分就是所謂的QII。這部分其實Pub 519說得更詳細,我說Pub 519沒提是單指國外來源部分。您說沒提ETF,但在Pub 519的相關內容說的是a mutual fund or other regulated investment company 而這RIC就是大部分Mutual Fund和ETF的法律架構,所ETF也適用。其實在稅法上通常不會直接講mutual fund或ETF,都是用regulated investment company (RIC) 一詞。

      QII雖然不是本篇主題,不過卻時可做個旁證。直接持有現行的美國債券,其利息在NRA是免稅的,但原本債券ETF配息則視為股息要課稅,但在2004-2013年底為止則因為相關法案的優惠暫時免稅。我所謂旁證是說--1.這邊對Mutual fund和有明確規定可依循,反之,對國外來源問題就沒有明確規定。2.利息原本免稅,但由美國ETF發放股息則按股息處理,除非有特別規定。這或許也暗示,國外來源股息,由美國ETF發放,則按美國來源股息處理。但我們為什麼要特別採取對自己不利的類比呢?

      刪除
    2. 太久沒看Tax的東西,頭昏了一時不察,才造成慘劇。

      我個人是贊同您的想法,只要不是刻意逃漏稅,按實申報就是了。有關於NRA身份報稅的問題有時不容易找到答案,教科書及學校或是網路上一般討論的都是講美國人的多,就算是找到,論點也不見得正確。有些人根據過去報稅成功的經驗就認為是對的,其實是有可能只是沒被查到。對IRS來說,每年報稅的人這麼多,他們也只能用抽查的方式,再來就是我們的Tax Income金額都沒很大,花人力成本也是有成本效益的問題,所以很多時候也不會被查,再來就是稅法規定太複雜了,見解各不同,真遇上了查稅的人,不同人也可能產生不同的結果。

      刪除
    3. 我們想法確實相近。

      Pub 519也好,1040NR填表說明也好,雖說是寫給一般人看的,但其實還是沒那麼好搞定,我前前後後看了N遍,現在遇到問題還是需要不時去確認。網路的東西雖說不可盡信,但也有助於理解IRS文件的真正意思。有興趣自行研究的話,這份我覺得寫得很不錯,比pub 519更容易看--
      [http://www.crossborderalliance.com/Resources/NRA%20Tax%20guide.pdf] 這看起來原本是Smith Barney給客戶參考的文件,被拿來當成資源分享了,比較不是一般網路文章,可靠性和完整性應該還不錯。

      刪除
  2. Rib 先進您好:我現在正在等待我的 TDA 開戶審核,趁此空檔做起稅務功課(也太早了一點),雖然現在退稅方面眾說紛紜(我打算詢問有 CPA 資格的朋友試試),但您的分享著實可貴,非常感謝您的貢獻。平心而論,臺灣自己的稅法,也多有各自表述的狀況存在,做為平民,自然會希望國稅局能更親切便民,全世界都一樣的期待。 by Lydia

    回覆刪除
    回覆
    1. 謝謝支持,也期待您的進一步分享。

      刪除
  3. Rib兄您好

    http://www.irs.gov/Individuals/International-Taxpayers/Nonresident-Aliens---Source-of-Income

    b) Part of a dividend paid by a foreign corporation is U.S. source if at least 25% of the corporation's gross income is effectively connected with a U.S. trade or business for the 3 tax years before the year in which the dividends are declared.

    請問您對這個判斷方法(b)有甚麼看法。

    謝謝

    回覆刪除
    回覆
    1. 就是這樣規定的沒錯,但我不太清楚您想問的是什麼?

      如果您投資單一公司股票,其配息收入的來源判斷,只要比較像樣的券商應該都會正確處理,這個部分和本篇討論的ETF收入來源的問題不太一樣。當然,文中提到一些投資非美國地區的ETF (如DFE) 國外來源收入比例卻不那麼高,或許就是因為這些規定,導致某些國外公司的配息不算國外來源收入所致。

      刪除
    2. 哈 Rib大的修養真好,但大家問問題要清楚一點啦,不然叫Rib大怎麼回答。
      若是在綠角大那裡,很有可能他就回答.. "沒有看法".. cc..

      刪除
    3. J大說的在同意不過了!

      刪除
  4. 請問 Rib 大,用複委託從台灣買非美國的 ETF ex: VWO , VPL .... , 配息也是會被課稅且無法要求退回對吧

    回覆刪除
    回覆
    1. 如果選用的券商有給1042-S的話,理論上應該也可以退稅。

      就我所知,目前凱基會主動給1042-S,富邦可以給,但要付一筆不輕的費用,其他券商我沒問過就不清楚了。

      刪除
  5. 可以請教一個問題嗎,不知道我的關念是否正確
    使用NEC報稅
    BND : 2014年的國外配息來源為0%,也就是全部不可退稅, 配息率約為2.5%
    也就是說稅務上,每年的支出為 : 2.5%x30% = 0.75%
    再加上 0.1%管理費用, 總共就是 0.85%的支出
    對於債券來說, 每年0.85%的負擔也太重了吧!
    所以是不是盡量不買美國國內債,買BWX之類的國外債券比較適合
    如果要買國內債,就直接持有美國政府公債就好,還不用課稅
    綠角那邊雖然前幾天有比較自己買債券的優缺點
    但是沒有考慮到最重要的稅務問題!

    回覆刪除
    回覆
    1. 2014年美國債券基金另有QII收入可免稅 (2015年不確定,但再度延長免稅優惠可能性是存在的) ,以BND來講比例約85~86%,如果照您的算法,則退稅後0.75x0.15=0.1125吧。另外BND的內扣只有0.07%吧。

      這部份如果透過TD Ameritrade投資,過去幾年都是會自動退還的。

      如果沒有退稅,美債ETF的費用效率確實大打折扣,這個綠角大在其他文章有說明。

      刪除

求助時請將問題說明試算表分享連結或其他個人資訊分開成2個留言,以方便發表及回復求助說明的內容,並保留個人隱私不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