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4日 星期一

NEC退稅試算表 Schwab v3.0 發布

試算表和說明文件均已更新

v3.0最主要的改變是讓1月份配息的報稅年度歸屬變得更有彈性。當然,最近在其他版本v3.xx上完成的一些調整和改進,也都盡量放進來了。

實際修改所需的時間並不多,但研究報稅年度歸屬的問題、決定解決方案,改卻花了不少時間。

原本還想繼續用日期作切點,只是提供使用者設定的彈性以適應不同狀況。但由於稅務資料抽取試算表的完成,我也順便用來觀察更多不同的基金配息。我發現,不必什麼太罕見的基金,像SPY在2014-12-19除息,其派息日居然是2015-1-30。還好,在這幾家基金公司中,1月份有除息的,其派息日最早的是1/31,多數基金公司可能為了避免此問題,都是從2月分才開始除息。所以,把預設切點設到1/30似乎就能解決,但心理上還是覺得不太放心。

後來也想過乾脆用稅務資料中的紀錄日來判定稅務年度,反正現在有稅務資料抽取試算表,再多點資料也不麻煩。但後來實際去看IRS的相關說明,我發現這種看用紀錄日決定稅務年度的做法並非通則,想要全面用紀錄日判斷恐怕也行不通。

按美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股票或債券基金──即按1940 年投資公司法  (簡稱40 Act) 註冊的基金和REITs,無論是開放或封閉式基金,或是SPY採取的Unit investment trust,其一月分派的配息,如果紀錄日是在前一年的10~12月,則視為前一年的所得 [sections 852(b)(7)857(b)(9)] ,我猜這是考量到基金所發的配息和原公司的派息的時間差,盡量讓基金股息和公司股息維持在同一年度課稅。至於原物料和貨幣基金採取的Master Limited Partnership、Grantor Trust、ETN等法律結構,並不受40 Act保障,其適用的法條為1933 年證券法 (簡稱33 Act) , 故若其1月有派息,應該不受此規定影響,而是按實際派息時間認定。個股想來也是如此。

這些吹毛求疵的研究,其實在實務上很可能都是過度擔心,但時間心力花下去了,總覺得應該預留個處理方案。最後,為了兼顧現實和可能的例外,決定保留日期1/30作切點以涵蓋大部分狀況,然後提供除外設定來解決此一問題。雖然很可能用這些試算表的朋友根本完全用不上,但也不致於造成使用的負擔。

沒有留言 :

張貼留言

求助時請將問題說明試算表分享連結或其他個人資訊分開成2個留言,以方便發表及回復求助說明的內容,並保留個人隱私不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