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日 星期六

美國市政債基金 (Municipal bond funds)的稅務結構與潛在問題
——即使配息沒有預扣稅,對NRA而言也要多方考慮

美國的所得稅法,關於市政債基金 (Municipal bond funds) 的配息有一個特別的處理原則,稱為Exempt-interest dividends [section 852(b)(5)]。按規定,基金總資產如有50%以上是利息收入免稅的地方政府債 [section 103(a)],則投資人基金配息中源自於這些免稅利息的部分,在一定的限額內,可以視同直接持有這些債券的免稅利息申報 (這裡的基金一詞,在美國稅法中稱為 regulated investment company [section 851] 也就是根據1940 年投資公司法 (簡稱40 Act) 註冊的基金,一般股票和債券基金/ETF都適用,但原物料基金、ETN則不適用,這裡有進一步的說明)。

根據2019年網友們提供的報稅資料,SchwabTD Ameritrade和Firstrade的1042-S都將之歸類於免稅,也沒有預扣稅,但各家的所得分類方式則略有不同。其實,我曾在2015年向IRS和券商詢問此一問題,當時答覆是NRA投資人持有市政債券ETF需按規定預扣稅,也無法根據Exempt-interest dividend申報退稅,但這顯然和實際狀況不符。不過,分類方式的不同多少也反映了此一問題缺乏明文規定的模糊狀態。

即使配息沒有預扣稅,市政債ETF對NRA還是有不利之處,更別提是有些高息的市政債券,其實風險不低,別因為免預扣稅和高配息就貿然投入,以下詳細說明之。

稅務問題解析

請注意,以下都是個人捕風捉影的想法分享而已,並非專業見解。

NRA的利息收入法規上有明確規定的免稅包括:直接持有債券 (屬於Portfolio interest, [section 871(h)])、銀行利息、以及基金配息中源自利息來源的收入 (QII,Qualified Interest Income [section 871(k)(1)(E)])。但對於Exempt-interest dividends並沒有特別的說法。

其實按照QII的精神,Exempt-interest dividends應該也能列入QII的,但由於他對美國人而言也免稅 (QII免稅是專給外國投資人的優惠),原本有獨立的稅務資料。我長期關注的幾家主要的ETF發行公司,其QII報表都沒有包括市政債券ETF,只有VanEck在市政債券ETF的部分有提到其一般配息均屬於 QII,但也沒有將Exempt-interest dividends列入QII。

觀察QII報表會發現,QII的計算都是以 Income Dividends 為基礎,而市政債券ETF的配息中大多屬於Exempt-interest dividend,扣除之後才屬於Income Dividend,而且通常只佔總配息的極少部分,少到可以忽略不計。但這可能也表示,基金公司認定Exempt-interest dividends的免稅規定優先於其他配息稅務分類,所以不再花功夫特別處理其QII。

那麼2015年問IRS和券商為什麼得到相反的答案? 依我粗淺的法律見解,如果把外國人稅務法規當成獨立的一部份,那麼沒有說免稅的收入確實應該需要課稅。但如果Exempt-interest dividend實質上是會符合QII的資格,只是基金公司偷懶不另外處理,那麼免稅也是合理的安排(其實程序上不合規定)。

有人可能會想,是否把外國人稅務法規當成是稅法中的特殊部分,沒有規定的內容則按照美國人都適用的規定課稅,所以應該免稅。但這個說法其實有問題,因為外國人稅務法規是先規定被動收入要課30%稅,然後才有某些被動收入可以免除的規定,而Exempt-interest dividend當然也屬於被動收入,所以其實並不是真的沒有規定到。

2019年有網友提供包含市政債的1042-S,Schwab的Exempt Interest Dividends是分類於Income Code 06,Exemption Code 02;TD Ameritrade的分類則與其QII相同,是Income Code 01、Exemption Code 02;Firstrade的分類則也與其QII相同,不過是Income Code 01、Exemption Code 05。從這樣的分類是否也反映了法律見解的不同? 也就是說,Schwab確定是把Exempt Interest Dividends當成不同於QII的免稅收入,另2家則比較難說,可能是獨立分類,只是認為其屬於利息,但也可能是當成類似QII處理。

最後再補充2015年時詢問的詳情做參考和紀錄。當時IRS有提供稅務問題的網路提問,藉機釐清了不少問題,但後來這個服務取消了,想來這也暗示了其答覆參考價值有所保留。至於券商,一般都會拒絕解答個人稅務問題,但我是直接詢問市政債基金是否會被預扣稅,所以客服還有有幫轉稅務部門,得到的答覆是:會按一般配息預扣稅,如果有免稅的部分第二年會退,但沒有正面答覆Exempt-interest dividend是否免稅,而且預扣稅的說法似乎也與事實不符。

即使當時沒有網友直接提供實例,不過在搜尋資料的過程中,在Boglehead的Wiki有個NRA稅務專章,裡頭有人提供了TD Ameritrade的交易紀錄截圖,裡面MUB確實沒有預扣稅而且標示為NON-TAXABLE DIVIDENDS,這和網友提供的2019資料是一樣的。

市政債基金的潛在問題

美國註冊基金當然主要是以美國人為主要客戶。對美國人來說,並沒有外國人那麼多免稅項目。政府公債要課徵聯邦所得稅,但州稅可免,公司債則聯邦稅、州稅都要課徵,所以免稅的市政債(基金)的免稅就具有更重要的意義。

但是,這種眾所周知的好處當然也會反映在市場上,網路上可以找到不少資料指出,在同樣風險下,市政債的稅前收益會比較低,這表示其市場價格多少已經反映出這一點。事實上,市政債的免稅本就是為了讓地方政府機構藉由稅務的優惠,減輕自己的利息負擔。

所以,如果美國人在要課所得稅的普通帳戶投資市政債/基金,雖然可以享有免稅,但利益並沒想像中大,對於高稅率的人效益會比較明顯。但如果在免稅退休帳戶投資市政債/基金,相對而言比較不利,因為投資其他原本需要課徵所得稅的債券會得到更多的稅前收益。所以 市政債/基金一般只適合規劃為課稅帳戶的債券部位、作為高所得稅率者降低利息收入所得稅的工具。

NRA的稅務角色在債券/基金上其實比美國人的免稅帳戶更優惠,所以潛在的不利應該也更嚴重

此外,在近年低利率的情況下,市政債基金的高配息和免預扣稅可能更增加了吸引力。綠角2020年也曾專文提醒市政債CEF的高風險,動念投入前請務必三思 (CEF意即封閉式基金closed end Fund,其交易方式和ETF相同,但沒有ETF的實物/現金交換機制,常導致遠比ETF高的折溢價,使其風險比市政債/ETF更高)。 

13 則留言 :

  1. 我的vxus, 3/31那筆之後被整個扣掉。然後又重新出現+預扣稅。看起來是帳務有點問題,感覺跟我昨天提到今年二月emlc的狀況類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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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請問,新出現的和原來一樣嗎?原來的有預扣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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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Let me use USD 100 for the dividend as an example.
      3/31: DV + 100
      4/2: DV - 100
      4/2: DV + 100; withholding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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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呵呵,第一次還真的沒有預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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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VEU大家有沒被扣到稅的嗎?如果VXUS沒扣到稅,那理應VEU也不預扣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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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上頭J大已經釐清,後來VXUS也補扣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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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今天在網路上看到一則文件(Guide to U.S. Taxation of Foreign Investors By Smith Barney, Source:http://goo.gl/rW4SIe)有一段:Municipal Bonds-Interest (including original issue discount) earned by nonresident investors on certain state and municipal obligations, which is exempt from U.S. tax when earned by a U.S. citizen or resident, is also exempt from the 30 percent U.S. withholding tax.這好像代表說非居住在美國的外國人好像也有市政債券利息免稅優惠...看來市政債這個部份的稅制與稅務認定上好像還有些混亂,希望有投資過這類市政債券ETF的投資人能分享相關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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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直接持有的債券利息收入本來就不會被預扣稅金,是債券基金的股息收入才會有預扣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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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Thanks for you wonderful and useful articles.I just have some different experience. I have invested PMF close end fund, but the dividend was not withheld any dividend. And I check my tax information in Firstrade , the dividend was classified exempt-interest dividend (Form 1099-DIV). Anyway, thanks for your great artic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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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有點奇怪,如果您拿的是FORM 1099而非1042-S,那麼您的稅務狀態應該是按美國人或美國居民的身分,此身分的MUNI FUND確實是免稅無誤。不知您開戶的身分如何,之前有網友因為W-8BEN過期導致證券交易所得被預扣28%稅金,然後也是收到FORM 1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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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My status is NRA
      I have check PMF again ,
      2014 the dividend don't need to be tax withheld , and classified Item 01 (1042-S)
      but 2015 the dividend were tax withheld (about 30%),
      Form 1099-DIV. I think I can take back the tax withheld , because the dividend is written in 1040NR 9B (not 10A).

      I agree with you. 1099-DIV should not be for NRA and the problem is broker's mistake, I will ask firstrade about th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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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請問我記得 Rib 大大有一篇文章有提到一條法規是基金公司
    一定得Disclose QII , 是那條法規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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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不太記得我哪裡寫的,不過我再看了一下QII的相關法條section 871(k)(1)(E),裡面並沒有特別提到Disclose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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