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4月20日 星期日

Schwab 聯名帳戶經驗分享與稅務討論
——開戶過程、現金轉帳與美國稅務整合規劃

會想要再開一個聯名戶的主要原因是資金流動的方便性和隱密性,而要達到這些目的,嘉信理財(Charles Schwab)是不二選擇。而且,嘉信連以往聯名戶匯款回台無同名聯名帳戶的問題也一併解決,不管注資或撤資都沒有任何障礙。
開戶緣起和選擇考量
在TD Ameritrade為家人開了戶頭之後,雖然家人帳戶之間的資產轉移不成問題,TD Ameritrade也盡量簡化了程序 (最快紀錄是美國時間8:30AM遞交申請書, 當天5:15pm通知已入帳,比ACH還快),但需要簽名終究是個麻煩。如果有券商能提供聯名支票帳戶,那麼此戶頭就能透過ACH和不同券商的全部家人戶頭連結,到時所有資金透過此帳戶中轉時,就可以做到完全免簽名且不需要"驚動"券商 (不過,2017年TD Ameritrade進一步簡化程序,券商內部帳戶之間的資產轉移不再需要簽名,只需線上填表就可完成,所以如果單用TD Ameritrade,不須在不同券商調撥資金的話,其實已經不需要聯名支票帳戶了,後來購併的Schwab也有提供類似功能)
時到今日,還對國際投資人提供支票帳戶的只剩下Schwab和E*Trade了,而Schwab的免費ETF比E*Trade的偏門ETF要實在的多。而且,嘉信還提供聯名戶2張手續費全免的VISA debit card,家人出國旅遊時刷卡會更方便。所以其實也沒甚麼好考慮的,Schwab就是最好的選擇了。
開戶注意事項
這裡不再詳細講開戶流程,綠角大寫得很清楚,請需要的人自己去看,這裡只補充一些聯名帳戶與個人帳戶不同的部分,或其他需特別注意的狀況。
帳戶持有類別 (Title Your Account)
無論哪一種類型的聯名帳戶,全部帳戶持有人的權利都是平等的。有些重大變動需要全體持有人簽名,如資產轉移;而一般資金進出、證券交易等帳戶操作,任一個持有人都有權逕行決定,不必其他持有人共同署名,這一點對於避免繼承問題具有很大優勢。
主要的聯名類別有兩種,除非有特別原因,不然一般家人開聯名帳戶多半是選Joint Tenants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 (享有繼承權的共同持有,常被縮寫成JTWROS),這種帳戶的所有權在持有人過世後自動由存活的持有人繼承,不必經過麻煩的法律程序。對台灣人來說可能不覺得這有什麼重要,但在美國,遺產認證 (probate) 據說是很複雜的法律程序,不找律師很難搞定,但如果事先規劃好JTWROS,則存活的聯名持有人只要遞交另一位持有人的死亡證明,就可以轉移帳戶所有權,省去很多法律程序的麻煩和費用。但相反的,如果帳戶的共同持有者並非計畫中的繼承對象時,用這個設定就要小心,因為這可能會讓你的繼承人喪失權利 (詳文末附註)。需要釐清一點,JTWROS本身並不能避免遺產稅,就稅法來講,該課的遺產稅是跑不掉的(詳見下文稅務問題部分),頂多是沒報稅或許比較不容易被抓到 (若走遺產認證的法律程序就必須先取得完稅證明,所以一定跑不掉) 。
Tenants in Common (共同持有) 開戶時可以設定每個持有人的權利百分比,沒有特別指定的話就是全體帳戶持有人均分。當某位持有人過世,該持有人的帳戶權利即成為其遺產的一部分,需等待繼承執行確定後才能決定帳戶權利歸屬。
誰是主要持有人--稅務關鍵問題!!
雖然帳戶權利上都是平等的,但1042-S會以第一位持有人做為納稅人。在稅務規劃上有需求的話,要注意順序問題
如果持有人只要有一位是美國人或住在美國的外國人,整個帳戶的稅務都必須按美國人的規定處理 (最大的差別就是資本利得會被課稅),如果持有者適用的預扣稅率有差別,需以最高稅率為準,這些狀況下會使聯名帳戶在稅務上變成極為不利的安排。
水電費帳單
聯名戶的話,每個帳戶持有者必須有各自的開戶文件,這對會造成一些麻煩。金融機構帳單還好,但水電費帳單,一般一家人只會用一個人的名字,特別為了這個去改名字也太麻煩。與嘉信的開戶專員討論後,我用的是房屋稅稅單,我家人用的是戶籍謄本證明同住。但即使如此,到了審查階段,嘉信還是請我傳真了一封親筆簽名的信件,裡面聲明家人和我的關係,而且我們是住在同一地址。小氣的我當然就順手學習了如何運用免費的網路傳真,雖然傳真文件上因此出現廣告,不過還是OK。
順帶一提,最近有朋友在嘉信開戶,金融機構帳單用存款證明居然不行,反而是用信用卡帳單被接受,這和其他券商的狀況好像相反。
支票帳戶和Visa Debit Card
門檻和開戶一樣是$10000,綠角大寫的$25000應該是舊的門檻。這$10000不必是現金,轉入證券也行。開戶完成後,這些錢要怎麼挪動並沒有特別限制。此外Pricing Guide上提到,我們國際客戶開的Schwab One International® Accounts除了開戶門檻,還有一種Minimum Deposit Requirement,若帳戶低於$1000有可能會被關閉。詢問過客服確實有此條規定,但這並不會有任何其他費用發生。其實,我自己還有看網友分享詢問客服的經驗,一開始都是說沒有任何限制,我是仔細看過Pricing Guide才發現有此規定,或許實際狀況是備而不用吧。
雖然邏輯上是要申請支票帳戶,才能申請Visa Debit Card,但實際上Card很快就寄出來,支票可能還要印,所以會比較慢,但我足足晚了一個月才收到。不知道是否聯名帳戶的緣故,收到的是一大盒整整一百張的支票,而非綠大講的A4紙4張支票 (看說明文件,這才是正常狀況)。
支票上會印上聯名帳戶持有人的名字,但使用時只要一個人簽名就行了。ACH設定也是各設各的,和各自的TD Ameritrade戶頭連結都沒有問題。
2個人的聯名帳戶的話,可以申請2張卡。如果超過兩個人聯名的話,仍以2張卡為限。這一人一張固然十分方便,不過消費時還是要協調一下,不然萬一透支就麻煩了。
再次提醒,不要花錢打國際開卡專線請用Skype撥美國國內免付費的開卡專線。那是24小時語音服務,雖然是講英語,但聽不懂沒關係,照綠角大寫的輸入就行了。搞不定的話,也可以打中文客服請求協助,同樣可以用Skype。如果您有英語流利的朋友,也可以利用Skype的三方會談請他幫忙翻譯,按鍵輸入的部份對方看不到也不虞外洩。
這張Visa debit card的國際提領優惠是很有名的 (雖然很多人提到的其實是Schwab bank的支票帳戶,不過國際提領的優惠是一樣的),提領免手續費,也沒有匯兌手續費,還自動補貼ATM另行收取的費用 (月底入帳),沒有自動補貼到的部分也可透過免付費電話爭取另行補貼 (詳情請詢問客服)。實際經驗可參考cyutptw大的台灣經驗分享,其留言還有Nil兄的日本經驗分享。
帳戶轉移
雖然沒有明文優惠,但據說有人向開戶專員爭取到帳戶轉移費用的補貼。
我自己並沒有去爭取,因為從TD Ameritrade轉入的話,部分轉移本就是免費的。如果帳戶總資產超過$100,000,自動成為TD Ameritrade Apex,連帳戶全部轉移都是免費的。雖然實際用過,不過為了保險起見,使用前最好再與客服確認一下 (這種獨一無二優惠雖然我用得很開心,但還是奇怪--不補貼轉入反而優惠轉出,這是甚麼邏輯?)
開戶時就填好嘉信的轉移申請表,無論由哪一位持有人帳戶轉入都可以,連同最近一個月的轉出帳戶帳單,和其他開戶文件一起寄出就行了。
電匯回台無障礙
以前講到聯名戶頭,常聽到的麻煩就是電匯回台灣時沒有同名的聯名戶頭造成問題,甚至要公證甚麼的超麻煩。
不過,嘉信的電匯流程完全沒有這些常聽說的障礙。雖然還沒有實際操作經驗,但有和客服確認過,任一位帳戶持有人都可以單獨發動電匯,不需要全部持有人簽名,也可以匯入個別持有人、甚至第三人帳戶,但匯入帳號要自己確認好,萬一因為填錯寄丟可能沒辦法追回。國際電匯的話,按規定會經過電話確認無誤才執行,這樣安全性應該就沒有問題了。
S.J大指出,匯入資金時,嘉信對第三方匯款也沒有任何限制。所以,不管注資撤資,嘉信聯名戶都沒有任何障礙。
稅務問題
聯名帳戶如何申請退稅?
前面提到過,1042-S會以第一位帳戶持有人為納稅人,所以就由他來報稅就行了,其他持有人既然沒有出現在1042-S上,就不必牽涉其中。
嘉信的1042-S是四捨五入取到整數位的,小數點以下都是0。如果還有其他券商的1042-S,那多半是取到百分位 (小數點下二位),在填1040NR時,這兩種數字如何加總呢?經詢問IRS對國際人士提供的電子詢問服務確認,沒錯,就是這樣直接加,而且只能這樣加,因為IRS那邊收到的1042-S就是這樣的數字。
如何才能獲得兩個或更多免稅額? 
除了特定國家外,NRA身分並不適用配偶或撫養的免稅額,而且1042-S只會以第一位帳戶持有人為納稅人,所以如果只開立一個聯名戶頭,就算是家人關係,也沒辦法拿到多個免稅額。按法規,我們可以要求券商針對帳戶個別持有人分別開立各自的1042-S,分割所得,分開報稅,就可以各自拿到免稅額,但還沒有人分享實務經驗,詳情請參考這裡的討論。比較可行的方法或許是另外再開一個聯名帳戶,但改變共同持有人的順序,然後分配好兩個帳戶的投資部位,讓配息都不至於超過免稅額。雖然操作上會增加不便,但只要按一般開戶程序進行,阻力應該比前者低很多。(2018年取消個人所得稅免稅額)
聯名帳戶的贈與稅和遺產稅
法律上來說,存入帳戶時該筆資金仍為存入人所有,並沒有贈與問題,但另一位持有人提領時,就可能涉及贈與。也就是A注入資金,由B提領時,就可能有A贈與B的事實,所以還是要注意一下。
當其中一位帳戶持有人過世時,除非能夠證明其所有權,否則可能按全額計入遺產 (詳文末附註)。生前的帳戶所得則按照生前的所得稅申報方式單獨或按比例分別申報,但如果券商只單單以主要持有人的名義開立1042-S,實務上就只能由主要持有人單獨申報所得稅。
除此這些比較特殊的原則之外,贈與稅、遺產稅的算法和個人戶其實並沒有不同。也就是說,如果是透過這個帳戶轉移股票、ETF等實物IRS不課贈與稅 (要注意,台灣這邊對實物仍會課徵贈與稅),現金轉移的話,2015年贈與稅年度免稅額 (Annual Gift Tax Exclusion) 是每位受贈者$14000,配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 (Annual Marital Gift Tax Exclusion) 是$147,000,要預先規劃比較好。台灣這邊也會對境外財產的贈與課徵贈與稅,所以還要注意同一贈與人在同一年度內不要超過220萬台幣的免稅額 (美國的免稅額是以受贈人算,台灣是以贈與人算,請注意二者的區別)。美國的外國人遺產稅只有$60000的免稅額,最好還是設法不要在美國發生財產繼承為妥。更詳細討論可參考「以家人名義另外開設帳戶的稅務探討」,這裡不再贅述。

台灣這邊規定境外遺產也需要課徵遺產稅,而且不要以為只要那些遺產不匯回台灣就不會被發現,如果亡者生前曾匯出大筆金額,但沒有匯回紀錄,且遺產中沒有申報境外遺產的話,還是可能被懷疑涉及逃漏稅,要求交代財產去向否則就可能被列入遺產課稅 (推薦精采文章,請特別關注文末案例)。萬一在美國被課徵遺產稅,別忘了國外遺產稅可以扣抵台灣這邊的遺產稅,但扣抵金額僅限於因境外遺產產生的稅額 (需檢附經我國使領館簽證之納稅憑證)
不過,如前面提到的,嘉信對於電匯的規定比較寬鬆,聯名帳戶的個別持有人或許有機會在不辦理繼承的情況下,單獨行使權利抽回資金。當然,這其中仍可能涉及法律和稅務問題,請務必自己考慮清楚。
相關文章
附註:聯名帳戶與遺產問題的進一步探討
我並非法律或財務專家,以下資料都是從網路資料蒐集彙整而來,請讀者審慎評估其可靠性。這算是很熱門的議題,有興趣的人可以自己搜尋,恕我偷懶不一一提供原始連結。相關稅法規定於section 2040 ,不過法條內容我也算不上是全盤理解,只是用以參照確認網路資料的正確性
若想證明聯名帳戶列入遺產的比例低於100%,可能必須提供聯名帳戶詳細的存提款和獲利資料,才能正確計算出聯名帳戶的資產有多少屬於逝者需列入遺產、有多少屬於其他人而不必列入遺產。不過,外國人申報遺產稅的Form 706-NA沒有聯名帳戶用的表格,必須複製美國人用的Form 706裡面的Schedule E。如該帳戶的聯名持有人只有本人及配偶,且配偶為美國人,則可以用50%帳戶資產計入遺產,但如果聯名持有人是其他人則不適用。不過外國人和美國人配偶一般不會開立聯名帳戶,因為這會導致聯名帳戶必須全部按美國人方式課稅,並不划算。
雖然很多人利用聯名帳戶作為遺產規劃的一環,但帳戶持有人死亡,即使是JTWROS聯名帳戶,其他非聯名帳戶持有人的繼承人仍有可能主張對帳戶資產的繼承權而發生爭議。而法庭的判決就看帳戶持有人的舉證,是否能讓法庭相信亡者確實有贈與的意圖。所以單純用聯名帳戶作遺產規劃並不可靠,還是要立遺囑會比較清楚而有效。相反的,如果只是讓子女代為管理財產,並沒有分割財產或贈與的意圖,使用授權管理 (Power of Attorney) 的方式會比用聯名帳戶要合理,也不會產生爭議。不過,外國人是否能夠使用此授權方式,目前我並沒有看到明確的說法,如果有朋友清楚的話,歡迎補充說明 (後來曾問過券商,外國人並無法用此方法授權管理)。

194 則留言 :

  1. 我想在嘉信開戶,請問您是何時在嘉信開戶的,嘉信是否有任何免費交易的優惠?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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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是去年開的戶,因為我只打算交易免費ETF,又是從TD Ameritrade,所以甚麼補貼都用不上,也沒有特別要求。

      目前看起來,不要求就沒有,要求的話應該都多少會提供一些,還沒聽過被完全拒絕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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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去年12月開的嘉信,凹了半天,沒有就是沒有....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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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去年3月開嘉信,跟開戶專員凹了好幾次,也是沒有.
      不過開戶專員到是有說,如果我匯款超過10萬, 他就可以跟我談優惠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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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這個門檻還真是不低,10萬在TD Ameritrade都可以現金回饋$300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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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今天跟Schwab 客服詢問有關優惠問題,目前若入金 $50000以上,可享有180天內 50次交易免手續費。
      補充:此優惠是由系統直接設定,客服人員無法更改。若先入金$25000 ,可於45天內補足$50000,也可享有此優惠。
      若有興趣的人,細節可以再詢問客服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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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Rib大,提供一些我在嘉信的經驗:
    我今年1月開嘉信,跟開戶專員凹了好幾次,也是沒有優惠,但是這個月從Firstrade ACAT USD$43000到嘉信,因資產轉移表格有問題CS E-Mail要我回電,問題處理好後我跟中文客服抱怨別家轉移有補貼CS沒有,客服黃先生答應補貼25元ACAT費用,請我跟Firstrade 聯繫是否可以從43000裏面扣,這樣他就可以直接申請扣多少補多少,若不行他有留分機號碼請我在聯繫,所以盧一盧多少有一些補助.
    結果Firstrade會自動從餘額扣無法更改,還要再與黃先生聯絡.
    順便跟黃先生請教聯名戶入出金和資產轉移的問題.真的如Rib大所訴非常寬鬆(與Firstrade比較),若開個人戶名A,聯名戶名A&B,資產可在兩戶間互相轉移,忘了問若再開聯名戶名A&C聯名戶名B&C資產是否可在三戶聯名戶間互相轉移?忘了問聯名戶A&B可以將資產轉到別家券商戶名A的帳戶嗎?Rib大你的看法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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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謝分享。一般補貼都是提供對帳單申請補貼,但您這種狀況就很難說。$43000也不少了。

      不同券商的資產轉移有獨立的中介機構(DTCC)制訂的標準程序,所有券商都需要遵守,名字寫法稍微有點不同都不行。Schwab的資產轉移表格雖然有提到名字不一致的問題,但似乎侷限於結婚改姓和同人不同名的狀況,這也間接證實名字必須完全一致。一般建議這種情形要先開A個人戶,把聯名戶資產轉過去,然後再A轉A。不過,當然還是問券商最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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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Rib大,我問Schwab客服確定Schwab也和TD Ameritrade一樣接受不同名字的NRA戶頭之間的資產轉移,也不用轉移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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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Rib大, 非常實用的文章, 之前一直使用Firstrade joint account, 總是覺得資金匯回還要公正相當麻煩, 想將資金全轉往 Schwab, 想在細問一下開戶的細節, 是不是 兩人各寫一份自己的開戶表格, 並都勾選 Joint Tenants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 最後簽名時,兩份開戶表格的 Account Holder Signature 都是主要的持有人先簽名, Additional Account Holder Signature 才是老婆的簽名? 最後一併寄出. Rib大, 這樣對嗎?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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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Schwab同一份開戶申請表就可以填寫兩個人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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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請問一下,開聯名帳戶,W-8 BEN是否需要填寫兩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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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是的,除了開戶申請表之外,其他開戶文件,每個列名者都要各自有完整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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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Rib大, Thanks for your kindly respon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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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Rib大,我問Schwab客服關於聯名戶若有人過逝時需要處理繼承問題時,Schwab客服回答若是Additional Account Holder只要遞交死亡證明就可以轉移帳戶所有權,若是Account Holder則較麻煩還需要法院公證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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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院公證倒是不奇怪,不過一個需要一個不需要,真怪了。聯名帳戶兩個人雖有先後,但權利不是相同的嗎?開戶資格也同樣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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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Rib大,聯名帳戶是否可以在其中一人去世後,由另一人把帳戶的證券賣光,再把錢轉到個人美國的證券戶(例如Schwab的個人證券戶 or TD的個人證券戶)?

    不匯回台灣的原因是要避開最低稅賦制, 超過600萬似乎要課20%

    用此方法避開繼承問題(逃避遺產稅)是否可行?

    如果從聯名戶轉錢到其中一個人的個人美國證券戶, 會不會涉及贈與稅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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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能電匯回台是最保險的,留在美國,錢從哪裡流到哪裡查起來都是一清二楚,只是看查與不查罷了。萬一真有狀況,已經不是贈與稅的問題而是怕會變成逃漏遺產稅了。

      海外所得問題,只要有匯款記錄和交易記錄作證明,應該可以扣除成本吧,這樣一般人要超過600萬就很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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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Rib大,您好
    請教一下,如果要直接退稅到嘉信帳戶
    在1040nr表上要填寫的
    Routing number 應該就是支票簿上 : 031100157吧
    Account number : 是接在 routing number 後面那9位數帳號嗎?
    是不是只要正確填寫這兩個號碼, 就可以直接退到嘉信戶頭?
    有沒有什麼地方要注意的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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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還要勾checking選項,不過我的帳號是10位數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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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您是對的!!
      我把帳號的第一個 "7" 看成是 "?", 漏了一碼
      謝謝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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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那種奇怪的數字確實一不小心就會弄錯。我當初設定ACH時也錯過一次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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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Rib大,我寫信去問過charles schwab(2015/1/6),得到的答案是:
      Schwab's Direct Deposit Transit-Routing Number: 071000013
      Account Number: 593853800XXXXXXXX (where "XXXXXXXX" represents the client's 8-digit Schwab brokerage account number)
      Account Type: Checking
      和這邊的結論不太相同(其實我也不確定怎樣填正確),不知道有沒有人有經驗可以分享
      不然就只能今年報稅試試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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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兩者都可以。Direct Deposit是只是專門用來存入用的虛擬帳號。如果您有申請支票簿,則會擁有一個獨立而且功能完整的支票帳戶,當然可以用來存入,而且它的功能會比Direct Deposit多。

      TD Ameritrade也是這樣,以前有支票簿的可以用支票帳戶,沒支票的也可以用它的Direct Deposit服務直接存入帳戶,只是後來這個功能取消,改為個別申請DDA number,其實也是一組連結到券商戶頭的虛擬帳戶。

      券商戶頭並非存款帳戶,本來並不能直接存提款,必須券商有另外提供ACH、支票、Debit Card、Direct Deposit等服務才能行使某些存款帳戶的功能。這些服務並非必然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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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Rib大您好!看了你的bloger很久了,覺得非常非常的受用
    把綠角大沒那麼注重的細節也都補完全了,而且也製作了很多精美的試算表
    先說聲謝謝!

    好奇你的遺產規劃實際運作情形是?我的解讀是這樣的:

    以前的做法是,有事先保留帳號密碼,再"想辦法"填寫資產轉移表格轉移

    現在的做法是,有事先保留帳號密碼,再把亡故名下的TD Ameritrade的資產賣出,然後用ACH轉到Schwab的聯名帳戶。再把錢匯回台灣嗎?

    只是不知道ACH轉帳有多少限制?我只看到入金限制,沒看到出金限制

    我想可以在第三地(例如香港、新加坡)開個戶頭,就可以避開海外所得600萬的限制

    不過一定要匯出美國的話,那另外一個人不就不能再用美國券商的管道來投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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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個人實際上如何做還是不便明說,不過您解讀的方法我覺得應該是有可行性。
      第三第戶頭應該可行,只是難度又往上提了點。
      要繼續用美國券商的話,只要換新的名字電匯到美國就行了啊,IRS又不會去管NRA的海外資產。不過,是不是"一定要匯出美國",其實我並非法律會計專業,純粹和大家交流我自己的想法而已,還請大家自己評估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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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漏了ACH限制問題--TD Ameritrade好像有ACH注資新開戶150000/day,已開戶250000/day的限制,其他券商我也沒特別注意過,有需要可以直接問客服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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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目前規避遺產稅的規劃是這樣:嘉信開與我太太的聯名戶頭,但TD的免費ETF我比較喜歡,大多會在TD交易ETF,每年年底把TD一些資產轉到嘉信。

      不知Rib覺得這種規劃可行性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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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就目前資訊來講是可行的,不過,「每年年底把TD一些資產轉到嘉信」我覺得意義不大,因為如果真的有狀況,我覺得IRS不會只看一家券商的戶頭,所以放在哪一家都相同。

      此外,轉到Schwab固然免轉出費,但在Schwab賣出需要手續費,如果轉回TD賣,我不知道TD是否還願意補貼Schwab的轉出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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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Rib大, 請問一下
    目前我已經有嘉信帳戶了, 我可以再和家人合開一個聯名帳戶嗎??
    如果不行,單獨幫家人開一個嘉信戶頭, 再將我帳戶中的部分資產轉過去
    這個資產轉移的方式會很複雜嗎??
    還有一個問題, 嘉信提供 debit card, 似乎不用再開聯名戶來處理遺產的問題
    若有一方過世, 另一方就拿 debit card 把錢慢慢的全提出來就好啦!
    這樣做會碰到什麼問題嗎? 怎麼沒聽過類似的討論? 還是這是不能說的秘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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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個我剛好問過,開聯名護或個人戶都可以,同一券商的資產轉移也只要填申請表就行。

      所謂遺產規劃,多一條路總是比較好。Debit card當然也能提領,不過每日提領金額有限制,比較怕夜長夢多。繼承人有沒有能力和意願繼續維持一個美國券商戶頭也是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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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請問Rib大, 嘉信內的帳戶資產轉移, 是要填 "Transfer Your Account to Schwab" 表格嗎?? 我找不到更適合的了, 但是這份表格看起來像是要從其他券商轉入才適用?
      若是幫家人開嘉信帳戶, 只需在開戶文件中, 將我在嘉信內的資產轉移申請書一併附上, 應該就完成開戶注資的動作了吧!!
      規定是要有$10,000才有 Debit card & Check, 但我記得當初我開戶後, 都還沒注資, 嘉信就已經將這兩樣東西寄出,所以不曉得這規定是做什麼用的? 不注資不也拿的到Debit card & Check 嗎??
      若不注資超過$10,000應該也沒問題吧!
      想幫家人開嘉信的主要原因就在 debit card 和之後退稅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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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Tax and Legal Issues底下有個Letter of Authorization
      http://www.schwab.com/public/file?cmsid=P-221676&cv60
      詳細程序請問客服

      不注資會怎樣我也不知道,但我朋友開戶還沒注資時,開戶顧問就開始打電話問為什麼還沒有注資,所以不注資Schwab應該是會有後續動作。雖然這個我沒問過,但我有問過類似的狀況:國際帳戶其實還有個規定是──帳戶資產至少要維持$1000,這個如果沒做到戶頭有可能會被關閉。我是覺得,開戶要求比較嚴格的券商,雖然也會盡量給客戶方便,但其相關規定還是照規矩來比較好,不然要是被關了戶,我猜要再申請就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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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謝謝Rib大,
      我剛剛打完嘉信客服, 客服說沒有正式表格, 要我拿一張白紙, 寫要轉移資產的相關資料, 掃瞄後用 message center 上傳就可以了
      我心想, 這也太隨便了吧, 隨便一張紙寫一寫就好?
      看了 Rib大提供的表格後, 應該就是這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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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啥?這什麼答案啊~~
      這部分TD Ameritrade真是遠遠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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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Rib大, 再請教一個問題
      開戶注資一定要從外部嗎??
      如果是在嘉信, 把另一個人的資產轉移過來
      讓ETF加現金 > $10,000
      應該也沒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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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應該是,不過還是請先和客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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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今年首次報稅, 分享一下今年報稅進度, 以及一些疑問
    04.17 寄出(郵局國際快捷)
    05.30 收到 ITIN Number
    06.10 收到 退稅支票
    但是到現在還未收到護照, 覺得有點怪怪的!
    照理說護照應該和 ITIN number 一起寄出, 怎麼會慢兩個多星期了還沒收到
    有點怕寄丟了!

    另外, 今年的 ITIN Number 有 Expire Date: 2018.12.31
    所以這是2019年報稅時還要再跑一次今年的流程嗎??
    還需要再寄一次護照嗎??
    那 1040NR上的 ITIN Num. 是要寫舊的, 還是都不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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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到時就和這一次一樣再重新申請ITIN,填法也比照就好

      護照和ITIN是分開寄的,ITIN都拿到了,護照肯定是有寄回,只是寄送過程會不會出錯誰也無法保證,而且護照這種東西有時候會卡在海關比較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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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Rib老大,再請教一下
      你當初收到的護照是從美國直接寄過來的嗎??還是由AIT轉了一手??
      還有, 海關怎麼會知道裡面有護照,卡比較久?? X-Ray 應該掃不出來是護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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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都是收到美國直接寄的。

      關於海關請參考這個留言http://ribtw.blogspot.com/2014/03/itin.html?showComment=1398247647893#c1471329549413592254
      然後我搜尋看到這個
      http://la.worldjournal.com/view/full_la/23632730/article-%E5%9C%8B%E9%9A%9B%E9%83%B5%E4%BB%B6%E5%A4%BE%E5%B8%B6%E8%AD%B7%E7%85%A7-%E4%B8%80%E5%AE%9A%E6%9F%A5?instance=la_story1
      還有這個誇大的
      http://www.chinesedaily.com/community_read.asp?no=c1215620.txt&lanmu=T06&readdate=9-19-2013
      但我網路上找不到更可靠的訊息來源,中國那邊一堆很像謠言的訊息,甚至還有非法說 (顯然不是事實),台灣這邊網路沒找到被扣的例子,不過因為有前述留言,我覺得某種程度的查驗造成耽誤應該是可能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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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4/28 航空掛號寄出
      6/11/2014 退稅入帳
      6/20 ITIN 寄達 (notice date 5/22)
      6/23 護照影本寄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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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Minimum Deposit Requirement,若帳戶低於$1000有可能會被關閉
    => 是1000還是10,000呢? 我在cyutptw大的網誌上看到好像是1萬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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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000是開戶門檻,1000是帳戶維持門檻。開戶後那10000之後可能陸續提走,但最少要留1000在帳戶才能確保不會被關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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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可以幫忙推薦嘉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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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嘉信沒有此類優惠,請直接聯絡客服安排開戶專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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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請問想買RSX 嘉信這支ETF有免費手續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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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沒有,TD才有

      嘉信免手續費ETF
      http://www.schwab.com/public/schwab/investing/investment_help/investment_research/etf_research/etfs.html?&&path=/Prospect/Research/etfs/overview/oneSourceETFs.asp

      TD免手續費ETF
      http://research.tdameritrade.com/grid/public/etfs/commissionfree/commissionfree.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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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原PO不要衝動阿,建議讀一下這篇 http://awealthofcommonsense.com/lesson-market-crashes/

      我今年年中就是想撿便宜,但就.. u will never know.

      "The lesson here is that falling markets can always fall further than you imagin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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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嗯,就算是難免心動,最好也只是小賭怡情,千萬別重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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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嗯嗯,我是用史考特證券,看到TD 嘉信有免費的ETF好心動,請問TD下單介面容易上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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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自己是覺得很棒,就網頁介面來講,TD是我部落格裡分享的幾家美國券商裡頭最棒的。他另外提供的下單軟體一般評價也很不錯,但我沒用過就是了。

      不過如果您TD和史考特兩邊都有戶頭的話,兩者之間的資金流動會麻煩點。兩邊都無法申請支票簿,就沒辦法用免費的ACH轉移現金,還好兩家券商的partial transfer轉出都免費 (史考特部分請自行確認,嘉信就沒有這種好康了),只是手續上比ACH麻煩一點。

      順帶一提,雖然我沒用過史考特,但就我看過的資訊來講,如果不需要免交易費ETF和現金服務的話,史考特在中文服務和費用上確實是非常有競爭力的吧。不知您實際使用經驗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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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如果您在美國有銀行賬號,您可以使用史考特自動轉賬Money Direct® (ACH)*存款。

      登入到您的史考特賬戶,點擊 “我的賬戶”標簽,然後從左邊的菜單中選擇 “存款”。 可以將您的資金直接從您在美國的銀行支票賬戶或儲蓄賬戶,以電子方式快速安全地轉移到您的史考特賬戶。 您需要:
      1) 您在美國的銀行賬戶號碼
      2) 您在美國的銀行賬戶9位辨認碼 (ABA號碼,顯示在您支票下方)


      * 根據賬戶合格與否,參與銀行,作業截止時間,會有特別規定。在前三個工作日,只能購買可融資的價格在$3或以上的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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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大概說得太簡略了,TD Ameritrade現在不提供國際客戶開立支票戶頭,所以沒有帳號可給史考特直接連結,反之亦然。

      另外,從國外討論聽說過,史考特的ACH只能轉入不能轉出,和一般可以存款也可以提款的ACH不同,挺被詬病的,從上面的說明看來似乎也是如此,就不知有沒有人有實際經驗可以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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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您好:
    我參考了您與綠角老大的所寫開戶方法申請聯名帳戶,但申請資料郵寄到美國一個半月了,仍未有任何回應,在嘉信理財(Charles Schwab)網站上留下問題詢問,也沒有回覆,我如果要打電話去詢問,請問要打那支專線去詢問呢? 感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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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請看這篇
      http://ribtw.blogspot.tw/2014/06/schwab-taiwan-toll-free-numbe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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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謝謝您,我後來有找到你的這篇文章,也已經閱讀過了,非常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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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不客氣,晚點會在文章裡加入連結方便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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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Rib大您好:

    我個人有TD Ameritrade帳戶,最近也在思考遺產處理的部份,不過對ACH比較不熟悉,想請問ACH是不是指"現金"部分的轉移? 因為我的TD帳戶裡面幾乎都是ETF,想要不用簽名而把資金轉移到嘉信的聯名帳戶的話,是不是要先把TD裡面的ETF賣掉換成現金,再ACH到嘉信聯名帳戶

    如果要直接把TD裡面的ETF轉移到嘉信,則要由嘉信這邊填寫申請書,而且需要TD帳戶持有人的簽名

    不知道我這樣的理解對不對??

    再次感謝Rib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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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對。

      不能簽名是萬一突發不得已的狀況,只是為了低概率風險做預備而已。

      如果希望把ETF盡量完整轉移,可以預做規劃轉移資產到家人的個人帳戶。文中好像沒有提醒到,雖然美國不對實物贈予課稅,但台灣會,所以為了預防萬一,如果轉移到配偶以外的帳戶,還是要每年按台灣的免稅贈餘額度轉移才好。而且對帳單要自己妥善保存已備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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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那我大概瞭解, 感謝Rib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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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Rib您好,

    我目前已開好嘉信的帳戶,準備匯款;請問國際匯款時,收款人(嘉信)的地址跟寄開戶文件的收件地址一樣嗎?客服給我的電匯資訊只有銀行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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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這些就行了,其實最重要的是Swift code和銀行帳戶資料,
      收款人地址等沒有的資料空著沒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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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Rib您好
    請教一下 我和我太太的聯名帳戶 是不是由我報退稅即可?
    若是 我太太是不是就不需申請 ITIN碼了 ?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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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是的 (只要1042-S上列的是您的名字)。

      其實報稅時IRS只看1042-S,如果不特別去查,IRS根本不知道我們開了什麼戶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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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RIb大您好:
    我想請問您嘉信的ACH是可以轉出的對不對?
    就是只要有任何一家美國銀行的支票帳戶,就可以設定嘉信和這個帳戶雙向轉出和轉入,我的理解對嗎?
    麻煩您,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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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Bogleheads上有人在討論,他是一個NRA,在IB開戶持有愛爾蘭註冊的Vanguard ETF(透過倫敦證交所、阿姆斯特丹證交所、瑞士證交所購買),那他過世的時候是不是只要現金小於6萬就完全不用繳遺產稅?因為所有的證券都不是美國註冊的?

    網友的回答基本上是給予肯定,但也有人說還是有未知數,因為美國的稅法是不能用「常識」來判斷的,例如存在銀行存款不算US Situs,銀行保險箱的「現金」就算真金是US Situs要扣稅,在券商裡頭的現金跟銀行存款卻不一樣,是US Situs要扣稅 (Cash deposits with U.S. brokers, money market accounts with U.S. mutual funds and cash in U.S. safe deposit boxes are U.S. situs property. (I.R.C. § 2104 (c)),鄉民說美國稅法是不能用邏輯與理性思考來判斷的,所以只要在美國發生遺產繼承都有未知數;另外提到,如果有人已經身故但未申報,未亡人在死後還「繼續使用」賬戶的話,是有風險面臨臨逃漏稅

    狠一點的做法是,在百慕達、巴拿馬開家庭公司戶(我想直接透過美國某些特別的州,如德拉瓦州的公司、信託也是一樣的),以公司的名義在美國券商開戶,既然公司不會死,所以也沒有遺產稅問題;較激進的認為要避免以個人名義在美國券商開戶,直接透過離岸公司的證券服務進行交易,但總開銷會比美國券商高
    Year 1: ER = 0.25% + Custodial fees = 0.20% + Annual IBC fees = 0.04% + Annual commission fees = 0.45% + GBP to USD fees = 0.04% for a TER = 0.99%. --
    Year 2 and beyond: ER = 0.25% + Custodial fees = 0.20% + Annual IBC fees = 0.04% + Annual commission fees = 0.02% + GBP to USD fees = 0.04% for a TER = 0.55% --

    來源
    http://www.bogleheads.org/forum/viewtopic.php?f=1&t=15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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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謝分享,會這樣買大概就是要避免NRA tax吧

      我也建議不要「繼續使用」亡者帳戶

      真的很怕遺產這塊處理不來的話,那就用複委託就好了,沒有Custodial fee,佣金應該也有機會殺得比較低,對小散戶來講,也比弄個公司要簡單方便。也可以先用美國券商累積資產,到一定程度再轉入複委託帳戶,這部分我還在研究中,不過初步看來是有可行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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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台灣有複委託大師Allanlin998,詳情可私訊他
    http://tinyurl.com/n364657
    http://tinyurl.com/nnu8qau
    http://tinyurl.com/mj839fa
    http://tinyurl.com/n6kvsuc

    美股一般佣金0.2%,大戶可到0.15%;港股一般佣金0.15%,且不用交易到一手(1,000股);英股一般都是0.5%,大戶沒比較便宜,因為台灣目前交易英股的人太少,可能台英通之後價格會更有競爭力。以上台灣券商都是不收國際匯款費的,且可選擇台幣或外幣結算,可配息再投入。


    我個人以為,如果要遺產傳承,我會選用非美國註冊的Vanguard ETF,例如愛爾蘭UCITS架構。主因繼承人不一定有能力或有意願每年向IRS申請退稅,那代表他每年虧大了,不申請退稅2014年以VTI為例總開銷會增加0.53%,VEU與VEA來說增加0.97%,VT則增加約0.7%,非美國來源收入被重複課稅是一定的。愛爾蘭註冊的Vanguard ETF,例如VWRD,愛爾蘭版的VT,總開銷是0.25%,美國註冊的VT則是0.17%,是高了0.08%。在沒有申請退稅的前提下,會比較划算,主因兩個:1、愛爾蘭與美國有租稅協議,美國來源收入只被扣15%,是一般的NRA withholding tax 30%的一半 2、非美國來源收入不會有30% withholding tax,避免雙重課稅(愛爾蘭投資歐盟國家基本上有租稅優惠,但與其他國家的租稅協議或許沒有美國優惠,但總的來說差異是比不上30% withholding tax)

    另外,我相信Vanguard將來會進一步調降VWRD的總開銷,到時跟VT差異就會縮小,在他們在愛爾蘭推出的眾多ETF中,VWRD是主打,如Vanguard的一貫建議---持有全市場,不做各人偏好的主動加權。實際交易的流動性方面,造市商quote的買賣價差,以百萬美元為例(傳統上認為是有意義的成交價)VT約0.05%,VWRD百萬美元等級的買賣價差較大,約0.2%,但在倫敦、紐約都開盤時價差會收斂。VWRD有個孿生兄弟,VWRL是以英鎊做計價的,但配息是美元,結構上兩者都以美元為主體,ISIN Code: IE00B3RBWM25,IE代表愛爾蘭註冊的ETF在倫敦證交所買進時「並不會」被收取0.5%印花稅。這隻ETF同時也在瑞士證交所(SIX)上市,但配息時會被扣15% withholding tax,在倫敦證交所(LSE)則「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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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感謝匿名提供的信息,有需要的朋友請自行參考。

      反過來說,歐洲版的美國股市配息預扣稅雖然只有15%,但這部分是絕對無法退的。

      就我自己來說,如果打算留下海外資產,那麼讓繼承人有所學習和了解是有必要的。退稅也沒有多麼難,跟著做一遍就會了。用慣了免交易費ETF,現在要我接受0.5%交易費,來回就是1%,我也很難忍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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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補充一下,在香港渣打銀行也可交易英股,佣金為0.2%,無低消,無監管費,無配息處理費,消息來源:批踢踢的badfood大師
    https://www.ptt.cc/bbs/Foreign_Inv/M.1388859030.A.140.html

    新加坡渣打也提供0.2%,無低消,但限於Priority banking,如果是一般客戶要收0.25%,香港渣打則是所有客戶「一律0.2%」。新加坡的小額投資人喜歡用渣打,因為無低消 http://tinyurl.com/n5dkdxc

    另外,渣打對於轉出或轉入股票都不收費,如果金額大的話,可在IB開戶買入ETF再轉移過去。IB對美元計價的英股有兩種收費模式,Fixed commission: 0.05%無上限,Tired commission: 0.08%但有上限$39再加0.0045%的LSE交易費與單筆$0.08的清算費,基本上單筆達「9萬美金」以上的選Tired commission最划算!https://www.interactivebrokers.com/en/index.php?f=commission&p=stocks2

    至於對於遺產規劃來說,要把IB買進的ETF轉移到台灣券商的複委託賬戶?新加坡渣打還是香港渣打?
    如果繼承人願意繼續持有Vanguard ETF並以此為輔助收入,我不會選台灣賬戶,匯入資產有太多的未知數,就算每年匯回總值低於台幣605萬,連續每年匯回國稅局會不會懷疑你?原始成本多少,叫你舉證?會不會找碴,就算你給他美國券商的原始交易記錄他們看不順眼,叫你找翻譯社?

    我會選擇把遺產放在離岸的金融中心,首選香港,因為新加坡與台灣有租稅條款及稅務交換條約,短期內台港不大可能簽,就算簽了,新簽條約也不會溯及既往。
    http://tinyurl.com/mhotznh
    http://tinyurl.com/nmd5tn3

    另外,渣打可開 Joint Account,事先規劃好或許不必跑香港的遺產認證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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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關於稅務上的方案和偏好每個人不同,不過要提醒的是,除非一直維持小筆的提領,否則只要有大筆錢匯回台灣的需求,那麼如何交代這錢從何而來才是重點。逝者生前累積大筆匯出款項去向不明,繼承人海外拿回大筆金額,來源不明,你說國稅局如何認定?更何況沒有匯回的款項可能在發生繼承就被認定需要納入遺產:http://onesky.pixnet.net/blog/post/29335791-%E5%9C%8B%E7%A8%85%E5%B1%80%E5%A6%82%E4%BD%95%E6%9F%A5%E7%A8%85
      可以直接看最後一個案例分析,不過前面的內容也頗有參考價值。

      除非已經規劃移民,不然依個人觀點,還是用合法方式節稅比較穩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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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在英國的ETF市場,Vanguard算是後輩,iShares目前市佔率較高,那到底Vanguard跟iShares哪個好?iShares兩隻ETF就可買進全地球,一隻叫IWDA: iShares Core MSCI World買進全球已開發市場,總開銷0.2%,比Vanguard出的VWRD總開銷還低0.05%!http://www.morningstar.co.uk/uk/etf/snapshot/snapshot.aspx?id=0P0000LZYG
    另一隻叫EIMI: iShares Core Emerging Markets買進新興市場,總開銷0.25%
    http://www.morningstar.co.uk/uk/etf/snapshot/snapshot.aspx?id=0P0001377K
    兩隻組合起來的總開銷絕對比VWRD的低,而且不配息,屬於Aggregated ETF,自動配息再投入(相較於Vanguard的VWRD每季配息),追蹤Net return index,感覺起來好像很不錯,追蹤誤差也很小。但魔鬼藏在細節裡,iShares ETF追蹤的是MSCI "Net Return" index,在指數定製公司MSCI的條文裡,Net total return代表配息扣完當地稅之後再投入,稅率的算法是沒有任何租稅條約的外國人稅率...問題來了,愛爾蘭不是跟美國有租稅條約嗎,只有15%的withholding tax,而且美國就佔了IWDA這隻ETF60%的權重,那怎麼ETF還追蹤指數追蹤得那麼好,不是應該打敗指數嗎?愛爾蘭跟所有歐盟國的租稅優惠咧,不是更應該打敗指數?指數計算方法是用最不優惠的稅率再投入,怎麼iShares有優惠稅率還追蹤指數追蹤得那麼精準,奇怪耶!很有可能優惠稅率都被iShares吃掉囉,投資人在低開銷的同時完全沒享受到愛爾蘭註冊ETF的好處,相對之下,Vanguard的VWRD雖然總開銷高0.05%,但給投資人應享受到的優惠稅率!我還是相信比較誠實的ETF發行者,希望Vanguard在香港發展得也很好,並且在中國內地成立分支,因為中國與美國的租稅優惠是全球最優惠的只被抽10%,美國的好朋友英國還被抽15%,說不定Vanguard香港能提供國際頭資人比愛爾蘭更低的投資成本!

    另外,歐洲市場中的債券型ETF,Vanguard還做得不齊全,iShares是較佳選擇,IAAA: iShares Global AAA-AA Government Bond,總開銷0.2%,包含全球投資級政府公債美國及美國以外,無貨幣避險,適合台灣投資人,半年配息,目前債券型ETF尚無不配息的Aggregated ETF
    http://www.ishares.com/uk/individual/en/products/251404/ishares-global-aaaaa-government-bond-ucits-etf
    http://www.morningstar.co.uk/uk/etf/snapshot/snapshot.aspx?id=0P0000X4R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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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小弟愚昧,不是很能理解原PO想要表達的。

      單純分享一點關於 "誠實的ETF發行者",我是覺得要期待業者秉持自發性的秉持良心來服務,是不靠譜的。

      Vanguard在"美國",似乎是透過特殊的公司組織安排,讓其所發行的基金也是Vanguard的股東,因此利益一致( alignment of interests),沒必要賺取高額的管理費上。

      但Vanguard出了美國,到底實際上怎麼運作,我真的不知道。綠角大寫過一篇Blackrock跑到台灣來亂搞,所以實在很難說...

      舉例來說,Vanguard hk的網頁有註明:"領航投資香港有限公司 (AYT820) 是美國 The Vanguard Group 旗下的附屬公司",那vanguard在香港發行的ETF到底跟這些公司是什麼關係,是否利益一致?

      小弟愚昧,看看網友們是否有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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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補充一下先前說的,從Vanguard 盧森堡的網站上寫的
      "The Vanguard Group is owned by Vanguard's U.S.-domiciled funds and exchange-traded funds (ETFs). Those funds, in turn, are owned by their investors."

      請注意 "U.S.-domiciled funds and exchange-traded funds (ETFs)"

      所以"美國以外"(例如香港或Ireland)註冊的Vanguard基金 or ETF應該就沒有own Vanguard Group,因此看起來還是會有利益不一致的問題。

      講極端一點,若是Vanguard居心不良,他還是可以把一些費用歸到註冊在美國以外的基金,讓美國註冊的基金的費用變低,更吸引投資人,畢竟美國市場還是Vanguard的主力。

      以上單純只是想像,目的是想討論買Vanguard註冊在美國以外的基金所可能面臨的問題。

      另外我也覺得不需要過分追捧Vanguard,做生意的誰不是將本求利,我是覺得業者的良心是靠不住的。

      誰敢說Vanguard (或義美)永遠會這樣保持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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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感謝匿名提供的信息,關於透過英國市場投資的狀況,難得有從指數化投資角度的分析,還蠻深入的。

      被動基金利益衝突問題相對少些,追蹤相同指數,各家基金經營狀況一清二楚,這我倒是不怎麼擔心。

      除了前幾篇陸續回應的一些不同看法外(應該是同一位匿名吧),我覺得還有一點就是,習慣了美國基金網站的豐富資訊,歐洲那邊的網站真的不行。投資選項少不是大問題,但選項少的背後是指數化投資不如美國蓬勃發展,所以相應的信息也不發達。所以Vangurad海外公司能否像美國公司那樣持續降低費用,與其擔心良心問題,我覺得更要擔心的是基金成長速度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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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突然想到,IWDA(iShares Core MSCI World) 總開銷居然也比美國版的URTH 0.24%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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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原發文說「IWDA (全球已開發市場,總開銷0.2%),比Vanguard出的VWRD總開銷還低0.05%」,這個比較有點問題,因為VWRD還包含新興市場(相當於VT去掉小型股),真正要比的該是Vanguard的VDEV,總開銷0.18%,還是比較低的。

      至於前面我意外的發現對應於IWDA的美國版URTH,其總開銷比IWDA高,後來想到,IWDA名字是有「Core」的,而URTH在美國的定位並非Core,所以總開銷高一點,就一家以股東權益優先的基金公司來講其實並不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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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直白的講,Vanguard在美國外的公司結構與美國不同,不屬於非營利機構,所以投資人只能希望他們維持好自己的聲譽,不要自己砸了自己的金字招牌了。目前Vanguard的海外分支聲譽還算不錯,例如日本Vanguard,英國Vanguard(基金註冊在愛爾蘭),如果有一天他們亂搞,我想會有比你我都精明的人先知道的,聲譽毀損也會在投資界傳開,到時候棄船也會太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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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完全同意Rib大所說的,美國才是主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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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請問一下 Rib大

    最近也想開嘉信的聯名帳戶,不過地址驗證的部分遇到問題,上面是說要金融機構的一份,公用事業的也要一份

    可是,如果 Home Address 與 Mailing Address 不同怎麼辦?

    地址驗證要給Home Address 的還是 Mailing Address? 金融機溝與公用事業的都要同一個地址嗎?

    疑惑中....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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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那個一個地址都可以,重點是要一樣吧。
      不一樣的話,要兩種證明就沒意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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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不同卷商如果W8BEN 表格的Mailing Address 不同會有關係嗎?
      之前都把Mailing Address 寫公司地址,因為在外面工作反而公司收信方便

      可是嘉信就打算開聯名戶,可是家人不跟我同一間公司上班,所以Mailing Address 不一樣,聯名戶兩人的 Mailing Address & Home Address 都不一樣可以嗎? @@

      兩人的戶籍地址也不相同.....所以 Home Address也不同...

      Thanks!

      BRs,
      flot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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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不同券商不必相同沒關係,聯名戶各人認證各人的更沒有關係。
      聯名戶也不是家人才能開,只要有共同管理帳戶的需求就能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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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謝謝 Rib 大!

      是因為要選Joint Tenants with Right of Survivorship 考慮繼承問題

      所以在想說會不會需要甚麼相依性的證明文件

      Thanks!

      BRs,
      Flot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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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了解,不過就像遺囑可以指定非親人作為遺產繼承人(之一) 一樣,對於聯名者的身份並無限制。或者說,這是一種利用相對簡便的財務程序,免掉其他較麻煩的法律程序的規劃工具。當然,他也不能違反其他關於遺產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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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分享一下最近在Charles Schwab開聯名戶的過程與心得:

    4/15: EMS寄出開戶申請表與相關文件。
    (附的是水電帳單與TD Ameritrade的statement)

    4/24: 客服來電,告知文件沒問題,並詢問一些基本的問題。
    (注資5萬USD才有50免費交易,不補助第一次電匯的費用)

    5/5: 收到Schwab account opened的Email;
    用Skype撥打(+1)(800-836-8668),選定登入ID,並得知第一次登入的密碼。

    開戶已經順利完成了~ 感謝綠角先生、Rib先生與眾多投資朋友的分享 ^^
    接下來,就等VISA Debit Card與支票陸續寄達囉!

    P.S. 與美國券商客服一對一通話的經驗,更讓我感受到他們的服務果真相當優質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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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謝分享,5/5那個步驟以前沒有,或者是以開戶專員主動告知替代了。不過現在這樣安全性更高。

      網路商務的電話客服是非常重要的一環,因為沒有面對面的接觸,電話就成了最緊密的接觸管道了,以我自己的經驗,勇於和客服接觸還頗有助於克服一些恐懼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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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請教Rib大,如果在Schwab開戶的時候就勾選把現金存在外國的貨幣市場基金,是不是等同於外國人在美國持有外國資產?所以不會有遺產免稅額現金上限6萬的限制?

    國外貨幣市場基金的配息目前是不被預扣稅的,理由是國外來源收入,不知此理是否適用在遺產問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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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大膽的猜測答案應該是肯定的。不過幫助也不大,因為現金部位通常都不多,一般只是拿來parking。要賺配息乾脆在台灣作美金定存...

      真的出了啥意外,要賣掉股票也得等上幾天才交割,之後也才掃入MMF,如果在交割掃入MMF前就...變遺產了,恐怕還是跑不掉稅..

      再請Rib大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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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J大的看法很完整了啊。
      那個0.01%的年利率真只是聊勝於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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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請教 Rib 大,有個部份還是不清楚:JTWROS匯出的時候,可以匯到任一個A or B的帳號內,那匯入的時候呢?如在Firstrade,A可以從他的帳戶,匯入這個A+B的JTWROS中嗎?還是有其他條件限制呢?謝謝Ri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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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可以的,名字一樣就行
      有些券商限制比較嚴,只能聯名轉聯名,但Schwab沒限制
      電匯也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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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您好
    想請問如果開嘉信的戶頭時,想從TD移轉部分現金與ETF過去,以湊成USD10000
    是只要填寫當初開戶時附件的transfer your account的Form
    然後把想要移轉的金額與etf數量填寫進去,就可以了嗎。
    那實際執行點會是甚麼時候,是由哪一方(TD or 嘉信)啟動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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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程序是這樣沒錯。ACAT的話是由轉入方發動,開戶完成後才會進行轉移,嘉信的開戶審查比較久,主要是拖在這裡,所以其實很難從個人經驗判斷實際需要轉移的時間是多久。我在其他ACAT的經驗裡,快的3-4天,慢的一周左右。不過轉入ETF的成本資料需要更長的時間才會在轉入券商更新,一般是建議入帳後2周沒看到資料就可以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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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您好 RIB大 看了你的BLOG的文章真的覺得你是個很用心的人
    因此來請教一下
    1.嘉信免交易費ETF 這到底有沒有 最低持有天數 ptt說沒有 綠角舊文上是寫有這是怎
    麼回事啊?
    2.Schwab ETF OneSource™ 上的標的no early redemption fees跟no short-term
    redemption的意義一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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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以前的狀況我也不知道,但現在是沒有的,這可是嘉信拿來主打的特色之一。不過,就算以前有現在沒有不也挺正常的嗎? 在競爭下越來越優惠這是個趨勢。

      2.是同樣的意思。

      其實真不放心,打電話問客服是最準的。嘉信有免費的中文客服電話 (詳相關文章),態度很好的,不是客戶也能隨便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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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嘉信的免交易費ETF的選擇沒有TD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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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其實會想問這問題 是因為想轉換其他幣別 結果發現嘉信不能直接用美金買其他幣...只能讓你用免交易費單一貨幣ETFCurrencyShares®系列代替 但不只是年內扣0.4% 除了有交易量問題 更重要的是比起直接賣還銀行 感覺複雜又慢多了 這感覺好不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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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我問過香港HSBC買美股ETF的問題,他們說不受SIPC保障, 是不是因為資產不是在美國而是在香港,如是,是否無需交estate ta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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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同一問題
      http://ribtw.blogspot.com/2013/06/td-ameritrade.html?showComment=1447252837973#c66133561874154348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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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請問,聯名戶的兩張卡,是可只開卡一張嗎? 可以兩張卡分別設不同的密碼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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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兩張卡的卡號一樣,也共用一組密碼。其實就是兩張一模一樣的卡,只是名字不同而已。這和信用卡的附卡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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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看了您的文章,也想去嘉信開個聯名戶頭。您文中有提到會拿聯名戶頭來當中轉戶,所以跟您確認一下,聯名戶頭(甲和乙)是可以和其他券商的個人戶頭(甲或乙)做ACH互轉的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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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是的。各家ACH都是如此。

      順帶一提,券商間的帳戶(資產)轉移--即ACAT的話就不能雙向,僅能從個人戶轉入聯名戶,且聯名戶持有人均須簽名,不能從聯名戶轉入個人戶。聯名戶僅能轉入同樣的聯名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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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Hello 您好
    請問,為何不直接開 TD Ameritrade 的聯名帳戶呢?
    TD Ameritrade 的聯戶也可以選擇 Joint Tenants WROS 不是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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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據Schwab客服表示,即使是聯名帳戶,任一位帳戶持有人都可以單獨發動電匯,不需要全部持有人簽名,也可以匯入個別持有人、甚至第三人帳戶。這在某些情況下會比較方便。不過,這個信息還沒有經過實際驗證,希望有經驗的朋友可以分享。

      TD Ameritrade似乎也沒有限制匯入到個別持有人或第三人帳戶,不過聯名持有人必須全部簽名才能發動電匯。

      對我來講,Schwab的最主要吸引力是現金服務,但附帶的好處也很不錯。如果這些對您來講都不需要,那麼在TD Ameritrade開聯名帳戶當然也沒有甚麼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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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感謝回覆.

      又看了您blog 其它文章,我覺得 TD Ameritrade "聯名持有人必須全部簽名才能發動電匯" 的確造成資金移轉的不便。 再加上多個 TD Ameritrade 可增加免稅額的好此,如此看來,的確 TD Ameritrade 個人戶+ Charles Schwab 聯名戶 彈性比較大。

      Thanks a lot for shar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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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不好意思問個蠢問題。
    請問R大,嘉信的網頁有提到,如果買外國股票(foreign stock),則佣金就不是8.95。我想請問若我要買ADR類的股票,是算外國股票還是本國股票啊?没搞懂一直不敢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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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ADR的交易費用和普通股票一樣,有一份比較詳細的pricing guide寫得較清楚,不過網頁上有些地方的連結是錯的,正確連結如下
    http://www.schwab.com/public/file/P-1036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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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當天就給Schwab通報錯誤,不過是假日,1/12 (二) 就收到回復,確認後發現相關聯結確實已經更正。大約花了一個工作天,速度算蠻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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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8. Rib大,

    從您一系列文章中穫益良多,謝謝。
    因為我是用綠角的報稅方式來得到退稅的,所以想請教您用NEC方式與我們用的最低收入方式有何異同?是收入類別不同嗎?或者,是否有現成文章可解惑?謝謝!

    另外,有一個經驗分享:我最剛收到2014年的退稅支票,利用手機上的Schwab Mobile App 將支票背書照相後上傳直接deposit,5小時後Schwab 就在系統中確認收到並入帳。效率真是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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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謝支持
      請看http://ribtw.blogspot.tw/2013/04/blog-post_18.html

      APP存入支票真是很方便,目前有對外國人開放的似乎只此一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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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今天收到退稅支票後Mobile deposit,5分鐘後就入賬了...神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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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雖然APP24小時可以操作,但按官方說法,4 pm前存入,當天即可入帳,否則要下個工作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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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Rib大想請問一下,用嘉信聯名戶頭來當ACH中轉戶,嘉信聯名戶頭(A和B)和其他券商如IB的個人戶頭(A或B)做ACH互轉,應該會有贈與稅的問題對吧?

    我看國外網站的討論是說,若由當初注資的人取用就OK(比如A對A,B對B就沒問題)。但如果是A對B,就會產生贈與稅務,必須限制每年USD 14K以下(對NRA或RA都是這個限制)。...只是不知道美國方面是怎麼去查贈與稅,不知道自動化通報還是人工查詢..?)

    同時USD 14K甚至會影響NRA遺產稅 USD60K的 unified credit,需要特別注意,請參考下面這個網址:https://www.irs.gov/individuals/international-taxpayers/some-nonresidents-with-u-s-assets-must-file-estate-tax-returns

    "However, if the decedent made substantial lifetime gifts of U.S. property, and used the applicable $13,000 “unified credit exemption” amount to eliminate or reduce any gift tax on the lifetime gifts, a U.S. estate tax return may still be required even if the value of the decedent’s U.S. situated assets is less than $60,000 at the date of death"

    ---

    關於聯名帳戶電匯匯回給原注資人(若還活著時)沒有美國稅務問題,只需考慮海外收入<670萬的問題,但如果匯回另外一個人的話,按照美國與台灣的稅務邏輯,應會涉及美台兩地的贈與問題,贈與人可能面臨的限制是美國贈與稅 USD 14K/y 跟台灣贈與稅TWD 2.2M/y以下。台灣方面是金額大的時候國稅局會查,美國方面不知道怎麼查,有可能都是電腦自動通報? USD 14K/y的限制很低,感覺很容易踩到雷了。

    看來Joint account不過就是方便對資金取用,但是對於稅務卻是跟一般Personal accounts沒甚麼兩樣。看了一些資料發現贈與稅甚至影響了家人之間借貸關係的方便性,以美國的物價來說只有每年只有USD 14K可以轉移,對當地人而言都不方便。我們這種境外投資客看來最方便的做法就是找老婆作為聯名帳戶管理人,才不會讓贈與稅免稅額度影響資金移轉的方便性。

    但是,如果原注資人已經意外身亡了,金流再涉及到贈與稅務就很奇怪,
    使用跟老婆的聯名帳戶做遺產處置的時候,因為原注資者的帳戶因為死亡登記應該已經關了,所以只能夠匯到老婆的台灣帳戶,因此必須要限制在 USD 147K/y 跟TWD 2.2M/y以下,甚至最好是低於TWD 1M/y以下,避免需要申報買賣紀錄。(但聯名帳戶上面仍有已亡人姓名.. 不知道會不會有問題)

    更保險一點的做法,老婆那邊也開個人戶,在美國那邊先使用證券轉移,然後慢慢賣掉再轉回,同時維持盡量低於TWD 1M/y,以免需要申報。

    也有人說可以先把資金轉移到香港做轉移,沒有贈與稅的問題。
    http://www.wealth.com.tw/article_in.aspx?nid=7999&pg=2

    以上如果有錯誤請指教,因為我是新手還在開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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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香港情形我不清楚,不過,如果只要哪一天錢要回台灣,還是可能被盯上。另外,如果香港真的沒有贈與稅(請自行確認),但就我所知,實體證券的所有權轉移反而要課印花稅(海外ETF要不要我不清楚),看起來香港和美國似乎相反。

    美國的部分您看很多了,我看的也差不多是這樣。聯名戶只是"操作"方便而已,確實對於稅務毫無助益,有時反而增加麻煩。有個細節您大概沒注意到,您講的還是有能力舉證的狀況,就我所看到的,如果是和配偶(美國人)的聯名戶,過世的話可以用一半帳戶價值列入遺產,其他聯名共有財產,除非能舉證財產來源,否則全額列入遺產。

    內容很長我就不引用,請自行看
    https://www.irs.gov/pub/irs-pdf/i706.pdf
    裏頭關於Schedule E—Jointly Owned Property的說明

    所以就算您有注意到這些問題並做某些規劃,但如果時間很長。進出帳目繁瑣,要舉證可不是簡單的工作。

    不過您說 "原注資人已經意外身亡了,金流再涉及到贈與稅務就很奇怪" 這想法本身邏輯就不對,如果有依法完成繼承和帳戶轉移,也就是已經處理過遺產稅之後,該帳戶就會轉移到該繼承人名下的新帳戶了,從該帳戶匯回自己帳戶何來贈與的問題?
    如果是為了規避遺產稅匯款回台,這種狀況匯回誰的帳戶其實都有風險吧? 真的在意的話,匯回亡者帳戶也行吧。依法不能動用,但入帳還是可以的。

    至於生前要匯回台灣,我不太理解為何有大筆匯到別人帳戶的需求,雖然我不覺得這種狀況IRS會去追究台灣人這種贈與稅,因為很難追究後續資金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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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因為以為死亡之後帳戶就封鎖了,所以才會有這種想法,看太多資料看到有點走火入魔了。所以其實匯回來還是可以匯給原注資者,台灣的遺產稅額度高,應該不會踩到雷,如果是這樣想的話那就很方便。但其實這樣是否也沒開聯名帳戶處理遺產的必要對吧? 因為只要嘉信端不知道用戶死亡,有帳號密碼都可以去做線上的電匯處置。

      至於您說不解生前匯回到別人帳戶的需求,是擔心有時會有資金的周轉的需求會而沒注意踩到雷,比如說跟家人借入或借出之類的。USD 14K額度算是很小,在台灣有時候朋友間的資金轉移都不只這個錢。

      美國贈與稅的問題,我也有看到比較特別的資料,寫說如果帳戶由個人轉聯名,當下就已經產生了贈與的問題需要申報。帳戶由聯名轉個人的時候又會再衍伸一次贈與的問題。這或許跟"先開好聯名帳戶再注資"的情況或許不太一樣,但是沒有很肯定,我會再跟嘉信做確認。

      https://www.totalfinancial.us/importance-tod-jtwros-designations

      "Could gift tax become a concern? Yes, if the other owner of a JTWROS account is not your spouse. If you change the title on an account to permit JTWROS, you are giving away a percentage of your assets; the non-spouse receives a gift from you. If the amount of the gift exceeds the annual gift tax exclusion, you will need to file a gift tax return for that year. If you retitle the account in the future so that you are again the sole owner, that constitutes a gift to you on behalf of the former co-owner; he or she will need to file a gift tax return if the amount of the gift tops the annual exclu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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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電匯國外需要紙本申請,必須有本人簽名,這是指名要嘉信聯名帳戶的主要原因。當然您可以影像合成也弄得出來,但這已經牽涉到偽造文書,不幸遇到券商打電話來確認交易就更麻煩了。雖然我沒碰過,但以前看過網友從FT匯款回台時接過券商的確認電話,而各家券商匯款申請表也都有欄位給匯款人填電話,天知道甚麼狀況會接到電話,而且如果匯款有問題確實也會需要聯繫。

      國內有資金需求的話,個人淺見是換回台幣再轉比較好。我的想法是,既然國稅局會關切外匯出入,最好不要有任何瓜田李下為妥。萬一被要求舉證都非常麻煩。如果是外幣需求,那直接匯國外帳戶就好。

      後面贈與稅的說法似乎有點道理,和房地產的聯名共有聯想在一起就可以理解了。但我認為這種狀況更需要關注的其實是JTWROS的誤用,而非稅務問題。

      話說回來,我還是比較認同一般的說法,實質贈與應發生在提領階段,JTWROS的權利轉讓則發生在身故時。畢竟存款和券商帳戶和房地產還是有差別。萬一真的為了這種問題被查稅,應該是有爭議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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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贈與稅的問題, 之前Rib大有提到
      先買ETF or 基金, 再轉出
      就不會有贈與上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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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Richard兄說的沒錯,不過,我想Charly關切的是不同券商之間的移動,這如果不用ACH會有費用問題。

      其實這也有解的,我前面都只是針對問題回應,實際上要避免這個問題的話,應該兩邊都要有本人帳戶,用ACH流通資金,然後不同人之間的證券轉移就可以先用本人名義買,再轉到另一人帳戶,同一家券商內的轉移一般不必費用。但這要券商容許不同名的同券商資產轉移(Internal transfer),這部分TD和嘉信都沒問題,IB我就不了。記得有的券商會要求公證,挺麻煩的。

      對了,如果券商每個月有最低消費(記得IB是如此),那麼開兩個戶有成本問題,這時就要慎選匯款人的身分了,要和那個需要費用的帳戶同名,才不用擔心現金轉移的贈與稅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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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Rib大,我去查了有關Stock的贈與問題,發現有兩種說法,有的說要付有的說不付,不知道是不是因為RA跟NRA的差異。首先我看到關於stock是tangible還是intangible property的說法有分歧:

      這個網頁說stock是tangible (沒說針對RA還是NRA
      http://www.investopedia.com/terms/i/intangibleasset.asp

      這個網頁說stock不是tangible (有專指NRA
      https://www.lexisnexis.com/legalnewsroom/tax-law/b/federaltaxation/archive/2014/06/26/u-s-tax-implications-and-considerations-for-gift-transfers-by-nonresidents.aspx

      這邊說stock transfer要付Gift tax, 甚至轉嫁了Capital gain tax,但沒針對說是RA還是NRA
      http://www.schwab.com/public/schwab/nn/articles/How-Do-You-Value-a-Gift-of-Stock-It-Depends-on-Whether-You-re-the-Giver-or-the-Receiver

      這邊則是說stock transfer 不用gift tax (有專指NRA
      http://www.crossborderalliance.com/Resources/NRA%20Tax%20guide.pdf

      我去查了法規,好像的確有特別說明NRA不用Stock tranfer的gift tax
      https://www.law.cornell.edu/cfr/text/26/25.2511-3

      我在想,會不會是stock本身對RA而言是tangible,但是對NRA而言是intangible。但我沒有看到網頁做這方面的統整,所以自己也無法很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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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有研究精神是很好,但您這樣亂看一通只怕越看越亂。

      要研究稅法,最好從IRS的官方文件入手。贈與稅、遺產稅就先把Instructions for form 709, 706, 706-NA搞清楚,說明不夠清楚的再去看其他稅務建議的文章幫助理解,這樣才不會混淆。沒有特別說明針對外國人的稅務建議,很多不一定適用於外國人。美國贈與稅的話,美國人不論有形無形都課稅,外國人則僅有形課稅;美國遺產稅的話,美國人不論美國國內外都課稅,外國人則僅美國國內課稅。有這概念,您很多迷惑就消失了。

      法律法規的條文,通常您每個字都看得懂也未必能看懂他的意思。建議只有在IRS文件陳述不夠完整的狀況再去查閱就行。IRS文件都會列出相關法規供參考,互相參閱會比較容易理解。法條不是單獨存在的,而是一整個體系,切片式的當網路文章看很容易斷章取義。

      您找到的26 CFR 25.2511-3嚴格來說並沒有說明STOCK到底有形無形或需不需要課稅。裏頭提到股票的部分,是在說明資產所在位置的認定(外國人的外國資產無須課美國贈與稅和遺產稅),有形資產是以資產所在位置為準,無形資產的位置則需進一步界定,如果是股票,看的是公司所在國家而非股票存放地點 (透過IB買歐洲上市ETF可以免美國遺產稅就是據此而來的)。要注意,從邏輯來說,這法條的內容只能說有些股票是無形資產,但並不能說只要是股票就是無形資產。這是基本邏輯。我想,凡是講外國人贈與稅的文章都強調法律沒有明確規範有形無形的範圍,這不是沒有原因的。

      至於Ivestopedia那篇,講的是公司稅務問題,如果您真的有興趣再去研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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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第一次看法規不熟悉,仔細讀了之後才發現有好多法規要連在一起看才能夠解釋。我再來update一下心得。

      25.2511-3裡面其實有把stock shares歸類在intangible property了,但這份文件主要是在說針對NRA需要課稅的特殊狀況,特別是剛放棄美國身分的那些人,所以有強調股票屬地,針對那些人還是必須要繳稅。

      對於一般NRA,若轉移現金確定會造成贈與稅,轉移股票已在25.2511-3及25.2501-1有提到不會有贈與稅。看來股票的發行地對於NRA並沒有影響,不管買當地的股票或是ADR股票都可。

      Ivestopedia提到的則是,對於公司來說,stock是tangible property,所以我才會因此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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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法規不是只有相關條款一起看的問題,CFR只是政府機關制定的施行細則,上頭還有國會立法的母法(U.S. Code)要先看。真正的立法邏輯要在U.S. Code才會完整呈現(您看的網站就有列出相關母法的連結)。

      關於您說"25.2511-3裡面其實有把stock shares歸類在intangible property了",我仍持保留立場。即使一般對我們來說是如此,但是否有例外狀況,非專業的人不要太武斷比較好。私底下自己認定沒有問題,公開討論還是周延一點避免誤導為妥。

      如果真如您所說,"25.2511-3轉移股票已在25.2511-3及25.2501-1有提到不會有贈與稅。看來股票的發行地對於NRA並沒有影響" 那麼25.2511-3還幹嘛需要特地說明股票屬地認定的原則? 應該就是有股票轉移需要課贈與稅的狀況才會需要特別釐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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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好吧非專業者還是別去解釋法規。網友們有這方面的需求還是直接請教美國稅務師會比較準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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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我工作上剛好跟法律有點相關,分享一點經驗。法律解釋是相當專業的,一般人望文生義其實很危險。舉個簡單例子,在台灣法律底下,光是『公務員』的定義,一般人大概都以為自己看的懂字面上的意思,但每個法律對『公務員』有各自不同的定義,而且差很多... 所以關鍵時刻時,還是請教專業為妙。

      我想我的愛股之一"兆豐金"這次也給台灣人很大的教訓..>_<,真的不要自己用一廂情願的想法來解釋法律,很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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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謝謝分享。不過,說到兆豐金這個,我覺得以銀行來講應該不至於不懂,主要還是成本和代價的問題(包括政治層面和銀行主管的個人利益)。

      一般來說,建立新的工作流程就需要成本,而且管得緊可能流失客戶,也可能涉及某些檯面下的利益。美國政府真的很積極在反洗錢,這應該和防恐也有關,這種裁罰代表的就是政府落實的決心吧。Firstrade也曾因洗錢管控不力被罰過。TD、Firstrade 停止對國際客戶提供支票服務也是為了這個。當遵守法規與否變成成本問題時,政府也只有拉高犯法成本來逼迫金融機構就範。FATCA其實也就是一個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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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1. 請教Rib大一個開支票的問題,
    之前提到美國國稅局的支票如果要存入TD帳戶,要用背書的方式。
    如果我開一張嘉信支票給家人存入他的TD帳戶,還需要背書嗎?
    還是說,支票上面的Pay to the order of 填寫:TD Ameritrade Clearing Inc.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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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個還是請教客服吧,雖說好像不知道哪裡有看過可以這樣做...不過幹嘛不用TD的INTERNAL TRANSFER? 這個也可以轉現金,還不需要郵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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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因為為了介紹獎金^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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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對喔對喔,我自己當初也是這樣呢,才3年就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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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2. 自己找到答案了
    https://www.tdameritrade.com/funding-and-transfers.page#acceptable-check-deposits
    Third party checks (e.g. husband, wife, business, etc.) payable to the TD Ameritrade account owner and endorsed over to TD Ameritrade or make the check payable to TD Ameritrade Clearing, Inc. / FBO the TD Ameritrade account owner and the TD Ameritrade account number. "FBO" stands for "For the Benefit Of." Example: TD Ameritrade Clearing, Inc. / FBO Jane Do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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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親自實驗的結果,TD 不接受第三方支票,被退回來了。

      I do show that a check for $3,100 was received but we were unable to accept it because it was a third party check. I apologize for any inconvenience this causes you. The check is being returned. Please avoid sending third party deposits and have the funds come from an account in your name for future deposits. If you have any questions, please reply to this email or contact Client Services at 800-669-3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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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hmm, 如前面我8/19所說,您的分享讓我喚起幾年前的記憶,其實我當初就是用那時候還能用的Firstrade支票存入家人新開帳戶成功,只是一時忘記。

      https://ribtw.blogspot.tw/2013/05/debit-card.html

      結果您這邊居然失敗? 這和您前面查到的說明不一致啊。要不要引用該網頁再確認一下? 有時TD Ameritrade的承辦人員似乎並不一致,例如我之前轉入複委託時也是被退件, 討論後後在轉入指令上補本人帳戶名稱才過關,但後來也有朋友留言分享沒有這樣做也直接過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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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回信去抗議說:
      「你們自己的網頁並沒有說不接受第三方支票,而且別人(指Rib大)也曾經成功存入Firstrade開的支票,為什麼我的第三方支票就不能接受」

      神奇的事情發生了,回信過後幾個小時,就看到金額入帳了
      CASH RECEIPTS THIRD PARTY
      這家公司辦事情,真的是因人而異。
      感謝Rib大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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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不客氣。如果是這個結果,那麼感覺起來還是人員訓練不足的結果。想要的話,還可以把前後經過整理一下,請券商針對這部分加強訓練。

      像這種書面規定很清楚的,其實只要爭取一定是可以過的,如果真有特殊狀況無法完成,券商也有義務跟客戶解釋清楚。

      反過來有種狀況比較麻煩,就是客服說沒問題,但缺乏書面規定、或者規定不清楚的狀況。例如免交易費ETF的DRIP是否影響短線交易日數的計算,還有轉入台灣複委託戶頭是否免手續費,如果不放心,第一次做的時候最好在執行前書面和客服確認留下紀錄,之後有狀況才好交涉。至於從其他券商轉入TD的費用補貼,我覺得最好每次都先確認比較保險,因為這個要券商掏錢出來,還是更謹慎點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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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https://tw.news.yahoo.com/-055908484.html
    不知道外國人的遺產稅,是否一併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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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呵呵,等提到國會就知道了。不過我猜國會很難通過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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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4. 請教Rib大一個問題

    聯名帳戶假若我不是第一位帳戶持有人,我在 first trade 也有一個帳戶。報稅時我可以填這個聯名帳戶的支票帳戶當退稅帳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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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按道理是沒問題的。不過建議還是跟券商確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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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5. 相當精采的文章 美國的遺產稅對外國投資者真是一大麻煩
    看來要再思考一下資產配置 不知歐洲有沒有投資機會 又沒有遺產稅的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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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真的很怕這個問題的話,據台灣券商的說法,台灣券商的複委託戶頭實務上可以直接在台灣辦理繼承,不需要先申報美國遺產稅。至於法理上有沒有被追稅的可能性,我就沒研究了。

      投資歐洲上市的ETF,無論是交易或持有成本都較美國版本要高,相關資訊的來源也相對貧乏,未必比複委託划算。也可考慮透過美國券商累積和調節部位,必要時再轉回台灣複委託券商戶頭。TD的部分轉出免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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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如果川普的稅改通過,或許遺產稅會跟著降低或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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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我有個問題, 如果同時持有美國券商和台灣複委託, 且用1042S報稅
      1. 1042S包含複委託: 美國政府不就知道你在台灣複委託也有帳號了,萬一不幸,複委託就不會被追稅???
      2. 1042S不含複委託: 部分申請退稅,這會不會有申報不實或是其他法律上的問題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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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就台灣券商的說法,複委託戶頭的繼承只需在台灣完成程序即可轉移所有權,並不須在美國進行任何遺產繼承程序。所以如果不是稅法定義的美國人,IRS並無從得知繼承的發生。但如果要鑽牛角尖,譬如說有人去檢舉會不會被追稅,那我就不知道了。

      2.不懂的事已經夠多,最好不要自找麻煩。以下純屬臆測:NEC報稅的話,因為只是申請多扣的部分退回,所得總額並不影響退稅金額計算,就算短報收入,只是自己退得少而已,情節相對不嚴重。ECI申報的話,因為牽涉到免稅額和累計稅率,所得總額會影響稅金計算,申報不實的影響比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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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6. 拖了一段時間
    開了嘉信的戶頭
    最主要是 嘉信debit card 實在太方便了
    接下來出國旅行,就可好好讓card 發揮其直接提領當地貨幣的功用具免手續費

    另外跟大家分享一下 嘉信的客服
    昨天收到 mail , 要我打給客服 確認 開啟此帳戶
    我採用google hangout 打,不用電話費 具效果還不錯
    電話中可選擇 英文 或中文 客服
    中文客服人比較少,服務時間也有限定
    不過英文程度不夠,且為確認中文服務 的程度
    等了 10幾20分鐘 才接到客服

    中文是對岸的,很清楚沒什麼口音的問題
    花了 30分鐘搞定 開戶的問題

    另外也教了我 如何 直接link 我在美國的銀行 accout
    整體而言,客服 態度 和專業都不錯
    嘉信也比 firsrtrade 嚴謹很多

    開嘉信戶頭,是不用擔心什麼 語言溝通問題

    分享給各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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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謝分享。我當年開戶時曾經問過服務的專員,為什麼嘉信在開戶上的嚴謹程度和其他券商相比落差這麼大,對方表示,正因為嚴謹的開戶程序,所以嘉信才能夠持續為海外客戶提供支票帳戶和Debit卡。而其他券商沒有這樣的底氣,為了減少被政府的反洗錢政策找麻煩,只好收縮服務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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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給 Robert 一個建議,出國前記得打電話跟客服說明你近日會出國並使用 Debit Card;否則在國外刷幾次後就會被鎖卡(擔心是被盜刷問題),我的經驗供您參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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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收到 謝謝
      嘉信證券 現在已可網站登錄
      "轉帳卡旅遊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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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doria roberts 留言問到TD、Schwab推薦開戶的問題,由於帶有個人資料,故直接在此答覆:

    由於目前TD已經沒有推薦回饋,所以由我推薦開戶並沒有任何好處,你直接開戶就行了。Schwab則一直沒聽說過有推薦開戶的回饋。

    為了穩妥起見,確認一下你是否已經知道TD的免交易費ETF已經大不如前了? 在這樣情況下在開Schwab聯名戶的同時開TD戶頭的目的是甚麼? TD目前的優勢說起來恐怕僅餘自動退還美國債券ETF的QII部分預扣稅,部分資產轉出免手續費,非同名帳戶間的資產轉移免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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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謝謝Rib大哥 還有幾個問題繼續請教 1. 如果從資產安全(萬一有一方臨時有安全事故)以及方便撤退 (另一方可以將資金撤退回台灣)的角度來說 嘉信聯名帳戶就好了對吧? 2. 目前我家裡狀況是有兩個firstrade 帳戶 但是金額一個比較大 另一個比較小 如果我們再去開一個嘉信的聯名帳戶 可以分別從兩個帳戶注資到一個聯名帳戶嗎? 但是這樣合併之後 我能想到的就是稅的影響 本來是兩個帳戶 兩個名額 到了聯合帳戶 所有資金都在一起 但是稅只能用一個名額申報 對吧? 3. TD的考量有機個 a. 想要使用TD的工具 Thinkorswim, 我本身做比較多選擇權交易 那個工具有很強大的功能 b. 長期資金的平衡 目前大多資金都在一個帳戶 想要利用每年的免贈與稅 147,000 慢慢讓資金平均在兩個人名下 (但是如果有嘉信的聯名帳戶之後 是不是其實沒有這樣操作的必要 不曉得有何差別?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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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1.是的。不過如果因為需要報稅名額需要兩個戶頭的話,TD戶頭就很值得考慮了,因為嘉信內部資產轉移需要書面申請比較麻煩。甚至也可以考慮只開2個TD戶頭,緊急需要時就用線上資產轉移轉道另一個戶頭就行了,當然這個機制還是不如聯名帳戶可靠。

      2.我是從個人戶轉入嘉信聯名戶無誤,但很多券商會要求聯名戶才能轉聯名戶,所以最好還是先跟嘉信客服確認為妥。

      3.如果是個人戶,其實先買入證券再利用資產轉移進行實物贈與的話就免贈與稅了。如果是聯名戶,存入時不需要考慮贈與稅,提領時才需要考慮資金來源和提領人不同是否有贈與稅。但如果資金是直接匯回台灣,那麼美國也管不到。要注意的是,聯名戶如果沒有跑成功而被被列入遺產,若無法舉證,有可能是整個帳戶價值都必須列入遺產,而不是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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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8. 剛剛開好嘉信戶頭 分享一下資訊 入金的時候 如果超過五萬美金 會有50 free trades within 180 days, and 如果超過10萬美金會有100 free trade within 180 days. 忘記問他是否能補助從firstrade轉戶過去的費用 想請問有人有經驗分享一下firstrade 轉戶的費用嗎? 例如只轉股票 或是只轉現金 會被收多少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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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https://www.firstrade.com/content/zh-tw/pricing/specialservi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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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9. 想請教一下,因為太太是日本國籍的關係,看了網上資訊投資美股日本人稅率是10%,相較於台灣30%差滿多的,想請教一下如果是以太太為主開的聯名帳戶,投資的股息收入是不是就是以10%下去計算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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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這個有兩層問題:券商預扣稅要問券商,我猜有可能會從高;如果有報稅的話應該是可以單獨用太太的名義報沒問題,但細節沒研究也沒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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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0. Rib大您好

    請教一下 假如我與家人(兩人)開聯名戶(JTWROS) 但戶頭的錢完全是由我個人匯入 當另一位持有人去世時 我是否要申報 IRS Form 706-NA, 然後在 Schedule E 主張去世者的所有權比例爲零? 問了券商以及美國境內的會計, 但都無法得到滿意的答案 請問Rib大您有認識這一方面的專業人士 可以介紹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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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理論上是這樣,但細節不確定。我沒有認識的,不過,問券商肯定是不行的,不過你說【美國境內的會計】是註冊會計師嗎? 那這應該算是專業了吧? 我也不是很清楚他們的執業生態。友人介紹當然比較安心,無人介紹的話,網路上搜尋是一大堆,就要看聯繫溝通感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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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Rib大 今天美國政府機構放假 我先問了兩家券商 他們的說法似乎一致 聯名戶口(兩人)第一人去世時 第二人直接接管賬戶 無需申報Form 706-NA. 當兩位持有者都去世時 才需要申報Form 706-NA. TD在此有描述: https://invest.tdameritrade.com.hk/tdaa/data/HK/TDHK-252-0118.pdf
      明天打去IRS確認後 再跟您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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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JTWROS是這樣沒錯,它的好處就是不必再經由遺產處理的程序,不需要先完稅才能轉移所有權,但這和是否需要繳納遺產稅是兩回事。

      不過,雖然理論上來說要課稅,但走這種程序,IRS會不會知道,會不會追查我就不知道了。這部分我猜想去問IRS也是沒用的。不過我也挺好奇IRS會服務到甚麼程度,還是直接婉拒建議找會計師。

      舉個複雜一點的例子,這是我旁觀過的實際案例:假設遺產中有聯名戶也有個人戶,然後法定繼承人若干,其中有一位繼承人是聯名戶的共同所有人,結果就是聯名戶的部分那位繼承人可以早早拿走,其他部分就要等完稅、然後走完法院遺囑認證(Probate)程序後才能轉移所有權。而申報遺產稅時,該聯名帳戶的資產還是需要一起申報遺產稅,整個遺產稅的分攤方式還需要全體繼承人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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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Rib大 跟IRS通完電話 IRS人員服務很好 很有耐心的跟我解釋了一個小時 基本上規定都在IRS網站 結論是當聯名戶其中一位持有者去世 存活的持有者是應該申報Form 706-NA 而且單子蠻複雜 還要申報美國境外財產(用來抵扣遺產稅 雖然臺灣與美國沒簽租稅協定 但程序上還是要填)

      引用加拿大理財網站 https://www.advisor.ca/columnists_/max-reed/4-structures-to-protect-canadians-from-the-u-s-estate-tax/

      “Problems with joint tenancy
      U.S. property should not be owned by non-residents as joint tenants with rights of survivorship. U.S. tax law assumes that property owned this way is 100% included in the gross estate of the first joint tenant to die. If this presumption is not rebutted with evidence, eventually the entire property would again be included in the estate when the second tenant dies. This means twice the estate tax, and twice the cost and problems of filing Form 706-NA.“

      聯合租賃的問題
      美國財產不應該由具有共同生存權的非居民作為共有居民擁有。美國稅法假定以這種方式擁有的財產100%包括在第一位去世的共同租戶的總財產中。如果這一推論沒有被證據駁回,那麼當第二個租客去世時,最終整個財產將再次被包括在遺產中。這意味著遺產稅增加一倍,費用和提交表格706-NA的麻煩也增加一倍。

      看完這一段文章就清楚了 開聯名賬戶真的要很小心 不然美國財產可能會被課兩次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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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不好意思 想抱怨一下 Firstrade 網上建議直接開聯名戶 (https://www.firstrade.com/content/zh-tw/customerservice/faqs/international)

      "國際賬戶是否可指定身後受益人?
      國際賬戶目前並不允許指定身後受益人。若您有此需要,我們建議您可申請開立一方死亡後由另一方完全繼承賬戶所有權的聯名賬戶。
      "

      萬一非出資的那一方先去世 出資的那一位又沒保留好資料 或是兩方難分割比例(例如賬戶出入頻繁) 那不就麻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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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還有Rib大 想跟您說聲謝謝 您在TD開多個家人戶頭 在生前先以股票形式贈與應該是行得通的 當然還是要注意每年臺端的220萬贈與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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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謝謝分享。

      加拿大那篇其實還是不離官方解釋範圍。關鍵在於If this presumption is not rebutted with evidence (如果這一推論沒有被證據駁回) 要甚麼樣的證據才能被認可? 有成功的案例嗎? 特別是像台美這種沒有任何稅務合作的狀況...

      至於被課徵兩次遺產稅的狀況聽起來誇張,可是其實那只是文學效果。AB兩位開立聯名帳戶,A過世了,B就把資金拿回來就好了,不要繼續留在美國就行了。資金不撤回的狀況,其實就跟A開立個人戶,過世後由B繼承,所有權轉為B,然後B過世,這一樣是兩次遺產稅。

      順帶一提,這種相繼過世的狀況,台灣這邊是有特別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五年內,繼承財產若是已經繳納遺產稅,可以免計入遺產總額。在死亡前6至9年內,繼承或受遺贈的財產已繳納過遺產稅者,分別按年遞減扣除80%、60%、40%及20%之遺產價額】但1986年函釋又有補充註記:如果是死亡前五年繼承的「免遺產稅財產」,必須計入遺產總額,不能適用該優惠條款。另外,台灣對海外遺產也要課遺產稅,但如果該部分遺產在國外有繳納遺產稅,則可就該部分遺產所佔比例為上限,以國外繳納稅額額扣抵台灣的遺產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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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謝謝Rib大的回覆以及分享臺灣稅務的細節

      IRS的人說銀行匯款資料應當可以證明賬戶所有權的比例 但是問FT及TD 券商這一端沒保存匯款細節(譬如誰是匯款人)臺灣境內的匯款細節 一來是中文 到時候需要翻譯公正 二來是匯款明細要自己保留 時間久了銀行會把資料簡化

      還有 萬一海外賬戶出入頻繁 而且兩個持有人都有匯入及提領 久了持有權比例就不容易分清了 法律上IRS定此爲rebuttable presumption 除非你能舉證 不然財產完全列入遺產計算

      這些細節FT及TD完全沒提 但嘉信有稍微提到: https://www.schwab.com.hk/public/file/P-3696108

      "美國遺產程序
      當您去世時,您帳戶中資產的處置取決於您帳戶的所有權。例如,若
      帳戶為與其他人士共同持有,所有權將自動轉讓給在世的共同持有人 
      (雖然仍需要進行下面所述的稅務結算)。"

      假如賬戶主要是個人使用 我的看法是以個人名義開戶比較妥當 然後用保險彌補萬一有突發事故 無法把財產匯回臺灣 至少家人有筆錢做緩衝 可以慢慢的去處理美國遺產程序 以及補充扣掉的稅額 (或考慮用臺灣券商複委託 假如他們能代辦美國遺產程序)

      感覺照規矩來走比較安心 既然遺產是爲家人著想 就不要叫他們走灰色地帶 今天孟晚舟可以在美國境外被抓 明日國際局勢怎麼發展沒人能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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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臺灣券商複委託不可能代辦美國遺產程序
      他們只是當作沒有這回事兒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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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官方答覆大概都是這樣,對於這種有裁量空間的狀況,也只能夠照條文說明,頂多加點解釋,但實際碰到的時候很難說會是甚麼結果。

      券商除了提供IRS文件的簡化或摘要內容外,也不敢去碰任何有提供稅務建議嫌疑的內容,因為那需要有專門的資格才行。

      實在煩心這些問題的話,還是複委託簡單。複委託的主要優勢就是不需要走美國遺產程序,交易成本如果是長期投資而不是頻繁交易的話,影響其實相對較小。即使理論上遺產持有美國證券就等於有美國遺產,但實務上NRA沒聽說有這個問題。代理複委託券商交易的上手券商接受的是複委託券商交易的指令,證券也是存放在複委託券商的帳戶,轉移所有權只是在複委託券商底下進行,根本不涉及上手券商。

      不過目前很多原本提供1042-S的券商現在都改成主動退還QII部分預扣稅(ROC不確定),不再主動提供1042-S,這樣就完全沒有可能爭取美國以外股息的退稅(雖然也是有爭議)。雖然需要的話可以付費申請,但一來增加支出又不保證一定能退到稅,再說,所謂付費申請有些就是開立個人名義子帳戶(上手券商?),這種狀況對於繼承和稅務會不會有其他潛在影響就不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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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突然想到,雖說美國券商沒有匯款細節,但可以同時開立個人戶和聯名戶,資金先匯入個人戶,用以確認資金身分,然後再從個人戶轉入聯名戶的話,券商那裏就有完整的資料了。

      不過這種內部資產轉移程序的簡易程度,各家券商落差很大。最簡單的TD只要線上動動手指就行,Schwab我不確定,需要的話請自行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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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謝謝Rib大提醒! 此建議非常實用:"雖說美國券商沒有匯款細節,但可以同時開立個人戶和聯名戶,資金先匯入個人戶,用以確認資金身分,然後再從個人戶轉入聯名戶的話,券商那裏就有完整的資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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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Rib大您好:
      非常感謝您分享的NEC退稅試算表,小弟已連續多年退稅成功,再次感謝您造福我們這些投資同好!
      最近因個人突發性健康因素,加上家人並無能力進行海外投資,更遑論未來辦理遺產相關事宜,故想將海外資產移回本國券商複委託,並持續進行指數化資產配置投資以持續累積資產及未來的提領計畫,就我目前的理解為:
      1. 國內券商複委託,未來家人辦理繼承時,大致依照台灣的遺贈稅法規定辦理即可,我想應該是單純許多...
      2. 參考您前述回覆內容(2020/10/19回覆),看來以國內券商複委託投資大概就必須放棄NEC退稅了...(好可惜!)
      3. 我的海外券商為TD Ameritrade,預計先在國內券商開立複委託帳戶(搜尋了一下,似乎國泰證券有提供優惠手續費及定時定額優惠方案),再將海外資產分批DTC到國內券商,請問如果匯回的ETF市值超過670萬元,需要申報海外所得嗎?(雖然市值不等於所得,但仍希望盡量不要驚動稅捐單位,以避免還要舉證等煩惱的事)
      以上的想法不知道有沒有什麼問題?或是沒考慮到的地方?
      抱歉,提問了一些私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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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人生真是難逃風險,請多多保重。投資到了某個階段確實要考量家人接手問題及早規劃。

      控制單年份匯回金額應該是最安全的做法,而且TD的部分匯出免費也同樣適用於DTC,只是國內附委託的證券匯入是有手續費的,我所知道的券商是按照證券筆數計費的,所以如果要節省匯入手續費匯入時單一證券整筆匯回會比較划算。是否在某些狀況可能變現匯回還更划算,就要按個人狀況評估。

      其實還是不妨還是利用券商的GAIN/LOSS功能稍微評估一下投資獲利狀況,萬一需要加快進程的話也比較有個底。雖然有一條規定是【未能提出成本及必要費用證明文件者...得按實際成交價格之百分之二十,計算其所得額】但甚麼狀況可以套用這條我也不清楚。

      定期定額投資美股有很多優惠活動,但單筆交易和定時定額的部位是分開管理的 (分倉分流?),並不適用優惠活動,開戶時費率條件要另外談。也因此,單筆交易很可能還是要面臨低消的問題,所以如果考慮未來賣出的費用想要簡化投資組合的話,最好在免交易費的美國券商先完成再匯回。

      複委託券商其實也不是不能申請1042-S,只是會有不低的費用,加上退稅是否成功並無保證,大多數人應該會打退堂鼓。不過實際收費狀況還是要問過才知道,反正就一起問清楚。未來繼承/贈與的問題也不妨一起問清楚會更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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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記得永豐DTC證券匯入免手續費,不過是幾年前得到的訊息,現在有沒有更改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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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謝謝提供信息,目前網路上查到的仍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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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謝謝提供信息,目前網路上查到的仍是如此,順手查了國泰也是DTC匯入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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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非常感謝Rib大的回覆與詳盡說明,也謝謝Peter Kan提供的訊息,我會再詢問複委託券商相關細節,謝謝!也祝福投資同好們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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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Rib大您好:
      抱歉,想再請教轉回國內複委託簡化投資組合的觀念問題,小弟有一些迷思無法想通,Rib大是否能稍加指點迷津...
      小弟目前在TD的投資組合為:
      債券部位:VGIT + BNDX(比重約1.5:1)
      股票部位:VTI+VWO+VEA+VPL+VGK(調整配重讓美國、新興市場、歐洲成熟、亞太成熟4大市場接近平均分配)想法是無法預測未來哪個市場表現較佳,故以機會均等的概念平均分配

      簡化投資組合的迷思:
      1. 債券似乎以美國公債在市場動盪時對整體資產組合有較佳減緩效果,是不是單以VGIT配置即可?
      2. 指數化投資強調以應以市值加權標的為主,投資全市場指數為佳,但放大到全球配置時,是不是也要以全球4大市場的市值比重大小分配?如此則與小弟目前以未來漲跌機會均等的想法將4大市場平均配置差距很大?
      3. 股市簡化配置(例如以VTI+VXUS 或 單投資VT)相較各大市場分別以對應的ETF配置的優缺點?小弟目前想到的缺點是無法進行個別市場的再平衡(例如單投資VT),喪失再平衡可能提高報酬的機會?除此之外,我想不出其他缺點?

      未來複委託簡化方向:
      1. 債券:單配置BNDW或單配置VGIT或維持VGIT+BNDX ?
      2. 股票:VTI+VEA+VWO 或 VTI+VXUS 或 單投資VT ?
      不知Rib大可否稍加指點迷津...給小弟一些參考意見,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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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指點談不上,就是交流一下看法,也歡迎更多討論指正。

      1.債券部份這完全看個人選擇,不同標的代表的只是不同的投資目的(偏好),談不上建議。補充一下,真要分散其實還有英股的全球債券ETF無貨幣避險 (自然避險)的選項,但券商選擇就有限了。

      2.3 股債再平衡有必要性,股市區域再平衡是否有好處還是徒增麻煩還真是難說,有可能提高報酬,但也可能降低報酬 (區域再平衡等於是在全球股市裡面做配重差異),我覺得應該也只是偏好的程度,有投資全球分散風險、避免被時機誘惑追高殺低就沒太大問題。所以,兩者是否在費用成本有明顯差異比較是我考慮的關鍵。

      成本計算則要看個人交易型態,如果費用低消不是問題,那按照自己習慣的方式就行,也不是非簡化不可。同理,如果需要考慮低消,那需要簡化程度其實也可以很簡單算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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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感謝Rib大的回覆,看來我的債券部位完全暴露於美元的匯率風險,但BWX的expense ratio太高,實在買不下手,只好以BNDX代替。謝謝Rib大提醒還有英股無貨幣避險的債券ETF可選擇,而且對台灣投資人來說,還具有一些稅務優勢,但搜尋了一下,國內複委託券商有提供英股的還真是少之又少....
      我的股票部位的迷思,看來則多是個人心理偏好的問題。
      非常感謝Rib大的解惑,解除了我一直想不通的心理迷思,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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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債券部位的匯率風險之前也困擾我許久,但我後來覺得,就算是全部放美債,一般人投入跟提領期間應該也都是分批進場/出場,好像也透過時間這個因素"自然避險"了。相比之下,為了匯率問題再去買其他幣別的債券,好像沒有明顯的必要性。一點想法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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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感謝J大的親身經驗分享,匯率上上下下,以時間換取空間分批換匯的確符合實務上的實際情況,感謝解惑!
      我記得在本部落格曾經看過Rib大與版友討論影響債券ETF的資產價值除了利率以外,匯率也是一個重要因素(抱歉,一時找不到討論的連結)。
      我想如果美元兌其他貨幣長期趨貶,未回歸均值,則未做貨幣避險的國際債券ETF資產價值將高於有做貨幣避險的。此外,台灣投資人還需面對提領時換回台幣的USD/TWD匯率風險,好像很難評估...
      以上個人的一些想法,不知道對不對?歡迎大家一起討論,再次謝謝J大提供親身經驗分享!祝大家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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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 冒昧詢問
    我有設定firstrade 個人帳戶X 和 嘉信個人帳戶X 間的ACH。
    因國際電匯成本,也想將 嘉信個人帳戶X 更改為夫妻(X+Y)聯名帳戶。

    但firstrade ACH 限制似乎比較多
    想請問,夫妻各自在firstrade 個人帳戶(X or Y),是否能和嘉信聯名(X+Y)帳戶 間設定的AC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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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請問firstrade的客服吧,我沒用FT很久了
      當時FT是完全不接受國際客戶使用ACH的,現在我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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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3. 請問嘉信若開設聯名帳戶(A+B), 由A的台灣帳戶入金至聯名帳戶,之後由聯名帳戶電匯給B的台灣帳戶,這樣會有贈與稅的問題嗎?還是出金時嘉信就會限制B的出金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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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美國部分有沒有贈與問題我不清楚,台灣部分應該有。券商不會管你贈與稅的問題,聯名帳戶能否匯入個人戶頭看券商規定,嘉信以前問是可以的,最新狀態建議你直接問客服。這種有中文客服的不應該有任何溝通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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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4. A. 假設可以開【兄弟】兩人的聯名帳戶,不知道您覺得以下操作會不會被美國追遺產稅或被台灣課遺產稅?
    1. 將來我過逝時,哥哥登入我的TD帳戶將資產售出(資產若價值不超過台灣遺產免稅額新台幣1333萬)
    2. 將售出金額存在兩人的嘉信聯名帳戶
    3. 由嘉信聯名帳戶將錢匯回哥哥的台灣帳戶
    B. 有一說是先用美國券商累積資產,到一定程度再轉入複委託就不會有遺產稅!因為持有人是受委託的法人機構所以沒有遺產稅問題,真假?
    C. 另有一說是如A點的1~2操作,哥哥再於第三地(例如香港、新加坡)開個戶頭將錢轉入(感覺好像是多做一層防火牆,好像避開了美國遺產稅,但錢仍在海外,若台灣端要用錢就不方便)
    D. 如果以上都無法避開,那麼是否逐次使用【券商發行的Debit Card取款、消費】最保險、最不會被課到稅,但每次&每日的提款上限實在很麻煩...
    E. 另外,若我仍再世時,如A點的1~2操作,然後由嘉信聯名帳戶逐年匯台幣670萬以下(海外所得免稅額)回我的台灣帳戶,再逐年贈與台幣244萬以下(台灣贈與稅免稅額)給哥哥是否就不會被美國和台灣課贈與稅?還是說讓哥哥再開個TD帳戶, 再逐年轉移約台幣244萬以下的證券過去更為洽當?
    是否有更適宜的操作方式,懇請不吝指導~拜託~感謝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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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只有E是完全安全合法的方法,是否開哥哥TD帳戶應該要問他的意見才對。不過,在台灣轉移資產的好處是不需要另外舉證,國外發生的贈與如何舉證免稅我沒有實務經驗,基本上保存對帳單是基本,實際要用上的時候可能還需要翻譯,是否需要公證或其他程序恐怕都要實際碰到才知道。

      理論上海外所得並非匯回資本的全額,如果其中有賣出變現的部分,只有扣除買入成本的獲利才須計稅,當然舉證會麻煩些,全額都低於免稅額的話當然是更安全的做法。

      ACD基本上都是鑽程序漏洞,所以一旦漏洞被補上或被舉報就會完蛋。例如比較大額的現金轉帳、電匯有可能被要求電話確認,當然存入同名聯名戶應該風險低很多。CA的差別恐怕是想要逃台灣遺產稅,就美國部份來講沒有差別。但台灣結匯都有紀錄可查,除非人和錢都逃離台灣,國稅局恐怕可以合理懷疑匿報海外資產。

      B的話,只能說目前沒有聽說複委託券商會主動找投資人麻煩,只會按照台灣法規處理遺產,不會主動跟IRS通報,所以從實務來講可能OK。但實際上複委託券商只是中介機構,實際上那些美國證券仍屬於投資人財產,不然我們券商幹嘛需要W-8BEN? 如果哪天美國像當初FATCA一樣突然認真搞這一塊,那麼透過複委託券商持有的美國證券從法規上還是屬於外國人持有美國資產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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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5. 谢谢R大,本人已经使用schwab两年多,按照R大的文章成功退税两年。我目前schwab的是individual account,与IBKR和firstrade都建立了ACH连接。现在希望从individual转为joint account,不知是否可以这样操作?这样嘉信联名(A+B)是否还能与IBKR(A)和firstrade(A)建立A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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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過去嘉信聯名+支票帳戶可以由其他券商發動ACH沒問題,但最新狀況、還有開立聯名戶細節,還是請自己詢問嘉信客服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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